现行宪法文本中没有“地级市”一词,第三十条只写了“较大的市”,这是学界长期讨论地级市宪制定位的源头。实践中的地级市,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设区的市。2018宪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根本法层面承认了这一主体的治理权限,但并未在行政区划条款里补入它的层级定位,法理留白依旧存在。
从机关属性上,地级市早已区别于过去省级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它配齐人大、政府、监察委、法检整套国家机关,属于完整一级地方政权。所谓县级市由地级市“代管”,是省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制度表述,在财政、人事、事权运行当中,地级市行使实质的统筹管理权,形成了法理表述和运行现实的错位。
城市内部能级差异,也体现在人事安排上:省会、重点中心城市主官常进入省委常委班子,普通地级市则不然,体现治理资源倾斜的现实安排。
学界提出的“广域市”改革构想,核心就是弥合这个错位:把同时管辖城区、县域、广大乡村,兼具城乡复合治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和只管理建成区的狭域市做概念区分。若通过修宪,在行政区划条款中明确广域市这一建制,就能把已经运行数十年的治理现实纳入根本法框架,理顺省—广域市—县的权责关系,消解“地级市”有名无宪定身份的尴尬。
当然也要看到边界:这属于行政区划改革的学术设想,不等于改革时间表。“广域市”只是概念工具,不是简单照搬域外制度。
如果沙洋县潜江市回归荆州,天门仙桃监利洪湖组建江原市,神农架和丹江回归襄阳,布局肯定更合理!
域外参考案例梳理(学术论证可用)
1. 日本:广域市/政令指定都市
日本的政令指定都市,是广域自治体,下辖区,同时承接大量原本属于都道府县的权限;它和普通市的区分,就是承载跨片区、城乡统筹职能。注意:日本没有我们这种“市管县”,它的广域性更多体现在都市圈治理、跨区公共服务统筹,和国内地级市管县的模式不完全等同,只能参考**“区分狭域自治市、高权限广域自治主体”**的思路,不能直接套用。
2. 韩国:广域市(광역시)
韩国广域市(釜山、大邱、仁川等),独立于道(相当于省),和道平级,下辖自治区、郡,自带“既管城区、也管近郊郡(乡村)”的特点,是国内讨论广域市最常引用的对标样本。这点和我们地级市“城乡并治”的形态相似度最高,但它是省级同级建制,和我们设想的“省之下、县之上”的层级不一样,是关键差异点。
3. 补充对照:欧美大多是狭域市为主
美国、西欧主流的市都是基层狭域自治单位,只管建成区,广大乡村归县、郡,不存在一层“广域的、介于省和县之间的普遍建制”,所以很难直接借鉴。
补充一个学界争议点
也有一部分学者反对“广域市入宪”的思路:他们认为改革方向不该是把地级市固化为宪制层级,反而是省直管县,逐步弱化中间层级,回归宪法最初“省、县、乡”的三级行政区划文本结构。两条路线是当前行政区划研究里两条完全相反的主线:
- 路线A:承认现实,修宪增设广域市,固化中间层级、规范权责。或者继续扩大范畴,地级与地级合并!
- 路线B:回归原初宪法框架,收缩地级市权限,推动省直管县,最终淡化中间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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