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分类明确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1.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2.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经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工程建设配套费用及必需的管理运营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照建设节点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或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
3.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8月28日后通过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经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在途项目执行。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具体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另行制定。
(三)明确预售封顶认定标准。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准,即主体承重结构施工至设计屋面标高并完成顶层浇筑,作为单体申请预售的认定依据。
二、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四)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等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五)严格现房销售定金管理。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的5%。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定金监管账户可按项目或楼栋开设。房屋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六)落实主办银行制。2026年8月28日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主办银行为单家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或银团贷款牵头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现房定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七)推行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试点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实现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切实维护购房人权益,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八)科学合理供应土地。依托房地产市场“热力图”机制,坚持“以需定供”,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强化规划引领、资源统筹、市场导向,实施差异化供地策略,统筹把握各板块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节奏。居住类经营性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鼓励“带方案出让”。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相关信息。
(九)推进“好房子”建设试点。落实“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重点围绕轨道沿线、产业集中区、科创平台区、城市更新区,引导房企开展“好房子”建设试点,一体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以高品质供给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十)支持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可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五、持续做好开发建设管理
(十一)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开发企业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按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渣土外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测绘及楼盘表等手续。
(十二)支持项目按单栋或多栋分期开发。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支持分期开发,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可预编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凭预告登记证明分期分栋办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手续。组织分期验收的,分期验收最小单元为满足防火分隔完整、安全疏散独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单栋或多栋楼群。
(十三)强化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与服务保障。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压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十四)优化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出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优化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十五)全面推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发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实现交易和登记信息共享查验与提取,推广电子合同应用,保障商品住房交付时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持续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办公室
2026年10月25日
来源:合肥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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