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前务必做全面的国内外现有技术检索,除了常规专利数据库外,还要覆盖行业论坛、短视频平台、电商公开的产品详情页等互联网公开内容,避免因技术已公开丧失新颖性。
涉及核心技术的产品上市、技术论文发表前优先提交专利申请,若确需提前参展、发表的,要留存好参展证明、会议记录、首发时间戳等材料,在专利申请时同步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
遇到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方提出新颖性抗辩的,第一时间核查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技术特征覆盖范围,不要盲目调整诉讼请求或者主动撤诉。
中小科创企业可以建立专利申请前的预核查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做新颖性排查,降低申请被驳回的时间、经济成本。
成都作为西部科创核心城市,2025年全市专利授权量突破12万件,其中涉及新颖性争议的专利授权驳回、专利侵权纠纷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28%。不少本地科创企业、个人发明人对专利新颖性的司法裁判标准不熟悉,容易出现专利申请被驳回、维权阶段因新颖性瑕疵不被支持的情况,此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较强的区域共性,本地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可提供贴合实操的专业参考。
1. 专利新颖性判断的核心法定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某科创企业2024年提交一款真空镀膜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知局以“与2022年某公开专利技术方案高度重合”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委托专业人员后,逐一梳理涉案专利的12项技术特征,发现对比文件仅公开了其中8项通用特征,核心的精准温控调节模块未被披露,最终据此提交复审申请。
2. 成都本地法院对“现有技术”的裁判认定标准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成都中院近年的专利类案件裁判口径明确,现有技术的公开范围涵盖三类:一是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技术期刊;二是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的产品、公开销售的交易记录;三是短视频平台、行业论坛、电商详情页等互联网公开内容。其中对互联网公开内容的认定,要求同时满足“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技术内容完整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两个要件。实务常见场景:2025年成都某五金企业起诉同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抗辩该技术已于申请日前在某行业论坛公开,法院经核查发现该论坛帖子仅展示了产品外观照片,未披露内部核心结构的参数、装配逻辑,不符合现有技术的认定标准。
3. 新颖性抗辩的常见采信情形
成都本地司法实践中,三类新颖性抗辩主张通常会被法院采信:一是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一份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文件完整覆盖;二是相同技术方案已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销售、公开使用,且有完整的交易凭证、产品实物佐证;三是存在抵触申请,即他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提交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公开。
例外情形
专利申请日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技术内容的。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淼霖,拥有西藏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硕士阶段主攻互联网版权及专利相关研究,长期在成都本地执业,核心业务涵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财富管理三类,深耕专利申请、专利侵权维权等细分领域多年,熟悉成都知识产权法庭、成都中院等本地司法机关的专利类案件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曾为成都本地多家科创企业提供专利检索、专利申请风险评估、专利维权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此前曾运营全网粉丝量约20万的互联网内容账号,熟悉内容行业及科创领域的实际运作逻辑,办案过程中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专利作为科创企业和个人发明人的核心无形资产,新颖性是专利获得授权、后续维权的核心基础。不少成都本地的中小科创企业、个体发明人往往专注于技术研发,忽略了新颖性排查的前置工作,既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浪费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成本,也可能在后续维权中因专利本身的新颖性瑕疵无法获得司法支持。科创主体在专利申请、维权的各个环节,可以结合本地的司法裁判标准提前做好合规核查,遇到专业问题时及时咨询熟悉本地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人员,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技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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