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更新的反家暴典型案例里,有一个案子又被翻了出来。很多人对家暴的印象还停留在动手打人,觉得只要没受伤就不算什么大事;情侣之间吵吵架、说点重话,更是被当成"感情里的磨合"。可就是这种眼里的"小事",逼死了一个24岁的姑娘。

男方仅仅因为纠结女方的过往经历,就持续近一年高频次辱骂、精神打压,最后女方选择服药结束生命。他没有按"情感纠纷"了事,而是以虐待罪被判了三年二个月,还要赔偿73多万。

俩人2018年夏天确立恋爱关系,没多久就开始同居,还互相见了双方家长,不管是主观意愿还是实际生活,都奔着结婚去的。在外人眼里,这就是一对快要成家的普通情侣。

变故从2019年年初开始。男方心里埋下了个疙瘩——他纠结女方的过往性经历,越想越过不去,开始反复追问各种细节,只要女方答得不合他心意,就开始争吵、用难听的话辱骂对方。

这种辱骂不是偶尔一次的气话,是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精神施压。他甚至说出让女方通过打胎的方式,来换取他心理平衡这种极端的话,完全不顾及女方的感受和身体。

女方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同年6月,俩人一次激烈争吵后,女方割腕自残;8月,又一次争吵过后,女方吞食药物,被送去洗胃,医院直接下了病危通知书。可就算到了这一步,男方也没停下来反思自己的行为。

2019年10月9号,俩人在男方家里又吵了一架,男方照样开口辱骂贬损女方。女方独自离开家,住进了一家宾馆,网购了药品服下。这次她没能像上次一样被及时救回来。虽然送医后一直在医院救治,但拖了半年多,2020年4月,她还是走了,去世的时候才24岁。2020年6月,男方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子刚判的时候,很多人最大的疑问是:他俩只是谈恋爱同居,又没领结婚证,怎么能算虐待罪?法院在判决里说得很直白:俩人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见过双方家长,长期稳定同居,经济上互相往来,精神上互相依赖,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家庭成员关系,婚前同居也属于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范畴。

至于"不就是情侣吵架骂两句",法院的认定标准也很清晰:不是看有没有动手打人,而是看行为的频次、时长、持续性和造成的实际后果。男方近一年里反复实施的辱骂行为,是一步步把女方推向自杀的决定性因素,和最终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出来后,两边的声音吵得很厉害。有人觉得三年二个月太轻了,一条年轻的人命,就换这么几年?也有人觉得太重了,又不是他亲手逼的,至于按犯罪算吗?

按法定量刑标准:虐待罪一般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正好在这个法定区间里,法院也是综合了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这些因素,最终作出的判决。

之前山东也有一起高度相似的案件,男方长期精神虐待同居女友,限制对方社交、反复辱骂贬损,最后导致对方服药自杀,最后也是判了三年二个月。这类案子的量刑逻辑都差不多,它的意义从来不是"以命抵命"的报复性惩罚,而是给亲密关系划出一条红线:亲密关系不是法外之地。

最让人难过的是,很多身处其中的人,一开始都不觉得这是暴力。总觉得"他只是脾气不好""吵完架就好了""他也是因为太在乎我",于是一次次妥协,一次次自我怀疑,把对方的伤害当成了感情里的正常部分,最后越陷越深。

亲密关系里最该守住的底线,从来都是尊重。你可以不接受对方的过去,可以选择分开,但你没有资格用自己的执念,去反复折磨另一个人。精神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也不是"情侣间的小打小闹",它是实实在在的伤害,也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