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轨被发现,给我五万块让我滚。”这句话被放在“你最意外的一笔收入”下边,读起来有一种说不出的反差,一段关系出了轨,收场的方式却像一笔结算。但是这句话本身是网友跟帖所写的,是个人的叙述,不是可以独立还原的故事。它值得被讨论的地方并不是“五万”这个数字,而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即关系破裂的时候,有人会用钱来划线,而收到钱的一方,很难立刻分清这到底算什么。
评论区里被称为“意外收入”的事不止一种。有人谈论十年之后才理顺的旧账,有人回忆起小时候说要娶自己的邻居小孩搬走的事情,多年以后想起来仍然觉得可惜。真正指向亲密关系内部金钱纠葛的,是另外几条:出轨后的转账、婆婆扔下钱让儿媳带着孩子走、婚内给第三者的分手费。把它们放在一起看,共同点不在金额,而在钱出现的时机——都是在关系已经出现不可逆的裂痕之后,由某一方主动拿出,试图让某种局面尽快结束。
他出轨被发现,给钱让其离开,之所以刺眼就是把两件事合并在一起的动作,即承认了出轨又用钱来达到不再追究、不再出现的目的。给钱的人可能是出于愧疚,也可能是为了自保,想要尽快结束之后的纠缠,还有一种可能是想用钱来压住对方的怒火。这些动机可以同时存在,仅凭一句跟帖无法确定是哪一种。但是无论动机为何,钱的出现客观上就造就了一个模糊地带,“收下”就像是接受了某种结算,“不收”又可能被说成“钱都不要还想怎样”。
法律上出轨后一方自愿给配偶的钱,和出轨方给第三者的“分手费”,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给配偶的钱,如果已经自愿支付并履行,一般认为是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收下的一方通常不需要返还。但是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条件,即如果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取得的,那么在离婚程序开始之后共同财产的总额和去向仍然要在分割时算清楚。钱到了谁手里,不等于它在法律上就彻底归了谁。
给第三者的钱属于另一套逻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维持婚外情而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依法无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明确的裁判规则,即返还范围为全部,不是“一半”。因此出轨方一边给配偶补偿,一边从共同财产中拿钱给第三者,配偶对后一笔钱的追回权是独立的,并不会因为收了前一笔钱就自动放弃。
保证书中写明的赔偿金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并不一样。宁波镇海曾有一个案子,男方多次出轨,写下“再出轨赔十万”的保证书后又离家出走,女方起诉时主张五万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酌定支持了一万元。保证书的主要作用就是证明过错事实的存在,但是赔偿多少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不是照搬双方约定的数字。五万块写在纸上是一回事,能不能足额拿到是另一回事。
更值得关注的是收到钱之后的那种别扭。有人认为“他至少付出了代价”,也有人觉得被这笔钱堵住了嘴——好像拿了钱,就没有立场继续生气。这两种感受都是真实的,并且不矛盾。一笔钱可以解决现实当中的一部分困难,但是它不会自动回答那些更基本的问题:对方是否承认自己做错了什么,是否愿意承担关系里的责任,是否尊重你选择不原谅的权利。钱可以是一个动作,但是动作之后的持续行为才是更诚实的信号。出轨之后对一个人是否真的在改变不能只看一次转账或者一次道歉,而要看他是否持续停止隐瞒、是否接受透明安排、是否尊重你暂不决定的意愿。
回到“最意外的一笔收入”这个说法本身。把出轨后的五万块叫做“收入”,是一种带有自嘲的消化方式,它把一件难堪的事讲成一段可以讲出来的段子。但是段子之外,面对类似处境的人还需要处理一些具体的事物,即这笔钱是用什么名义给的,有没有留下记录,是否动用了共同财产,自己接下来是想继续观察、暂时分开,还是准备离开。收下一笔钱不丢人,不收也不等于更清高;真正需要守住的是不能让一笔转账代替自己决定这段关系是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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