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索赔96万余元,法院最终只判司机赔8000元、平台赔5000元。这不是法官"和稀泥",而是三套法律规则层层叠加的结果:过错相抵、按份责任、平台有限责任。任何一个环节换一种情形,判决金额都会完全不同。
一审判赔1.3万,核心是"死者家属的过错"先扣掉了一大半
先还原一下事件。2025年8月13日,南宁市民杨某因发热多日、头晕头痛到南宁市中医医院就诊,初步怀疑肺部感染。院方先后三次建议住院,家属均拒绝,坚持门诊输液,还签了《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当日下午,杨某在输液时病情急转直下,出现神志异常。
家属没有打120,而是通过民途出行平台叫了普通网约车转院。司机覃某担心杨某途中呕吐弄脏车辆,不顾家属恳求把病重的杨某及其家属甩在路边。家属随后拨打120,杨某被送医抢救,仍于当日21时许因重症肺炎死亡。
网约车停靠在路边等待乘客上车
事后查明,覃某没有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法院认定的事实链条里,有四个关键点直接决定了赔偿金额的走向:
- 医院无责:院方多次建议住院、充分履行了诊疗和风险告知义务,家属拒绝住院才自行转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医院有过错,医院不赔。
- 家属重大过错:三次拒绝住院干预、在危重情况下选择普通网约车转运、未向司机告知病人危重状况。
- 死者自身基础疾病:重症肺炎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 司机和平台只有"部分因果关系":甩客行为确实延误了救治,但只是次要原因。
这里用到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意这一条的措辞——是"可以减轻",不是"免除"。如果法官认为甩客行为对死亡毫无贡献,司机可能一分钱都不用赔;恰恰因为司机确有过错、确实延误了救治,法院才判了8000元。这个数字不是随便拍的,它代表的是"在死亡这个结果里,司机过错所占的那一小部分份额"。
为什么司机赔8000,平台只赔5000,还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家属起诉时主张的是"多方行为叠加延误救治,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962094.9元"。
但法院认定,三方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就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则规定了分别侵权下的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翻译成人话就是:司机甩客和平台派单,是两件各自独立的行为,事先没有商量、没有配合,所以各自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司机是直接甩客的人,过错最大,赔8000;平台是审核失职,向无证司机派了单,过错次之,赔5000——正好是司机的62.5%。
这就带出一个很多人会问的问题:平台不是要对乘客负"承运人责任"吗?为什么只赔5000?
这里要区分两个法律关系。乘客在平台下单,和平台之间确实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个前提——《民法典》第823条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不赔或减轻责任。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重症肺炎这个基础疾病,加上家属的多个重大过错,正好落在这个例外里。
而且,最高法入库案例也明确了司法实践的口径: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法典》第1198条,但平台对司机个人超出运输服务范畴的侵权行为(比如司机殴打乘客、中途甩客这类主观恶意行为),通常只在自身审核过失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而不是全部承运人责任。
本案平台对无证司机审核不严,确实有过错,所以法院让它按过错比例承担了一部分责任——但绝不等于平台要为司机的每一个行为兜底。
一个关键参照:如果乘客自身的过错是主因,法院连一分钱都可能不判
今年9月,《法治日报》报道了一起天津静海区的案例:一名醉酒乘客乘网约车回家,途中多次要求下车并辱骂司机,司机停车后他自行离开,次日遗体在河道被打捞上岸。家属向司机、平台及河道管理方索赔30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逻辑是:王某某作为成年人,自愿饮酒并强烈要求提前下车,在司机安抚的情况下仍辱骂司机、干扰行车安全,应当自行承担风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司机、平台存在任何加害或未尽合理义务的行为,也无法证实死亡后果与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比这两个案子就能看出裁判的尺度:天津案里乘客是全责,所以司机和平台一分钱没赔;南宁案里家属有重大过错但司机也确实做错了事,所以司机和平台赔了一部分。这个"部分"有多大,完全取决于过错在死亡结果里占多大的原因力。
说句公道话
这个判决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一条人命,只值1.3万元吗?但法律上的"赔偿"从来不是按人命定价,而是按"谁的行为对死亡结果贡献了多少原因力"来分配责任。
死者家属在三个关键节点——拒绝住院、不叫救护车、不告知司机危重情况——都做了错误选择,这些错误叠加起来,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从这个角度说,法院判的与其说是"人命的价钱",不如说是在说:在这起悲剧里,死者家属和患者自身,才是那个最应该为死亡结果负责的人。
当然也要说明,目前本案属于一审判决。以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这个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站得住脚。它未必是"最解气"的判决,但它是"最符合现有规则"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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