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正式施行,明确确立司法人员履职终身负责制。制度刚性规定:对群众实名监督置之不理、履职懈怠、漠视群众合法诉求、包庇违规办案人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然而,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豫11民初7号案件审理及后续监督过程中,举报人依法多级实名提交问题线索、完整证据链条,但全程遭遇零受理、零核查、零反馈、零处置。省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自查自纠流于表面、内部护短倾向明显、群众监督渠道全面梗阻,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一、逐级实名合规举报,全程无人受理、无人答复
针对本案审判长刘某庭前程序失范、庭审履职违规、擅自放弃司法审计、架空合议庭制度、判后补卷补证、卷宗程序造假等多项明确程序违法线索。
举报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实名、书面向以下部门递交完整举报材料及佐证证据:
1.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驻院监督机构
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截止目前,无任何单位出具受理回执、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接核实、无任何调查进展反馈、无任何书面处理结论。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受理、优先核查、按期答复。两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实名控告长期搁置、置之不理,已涉嫌履职不作为、监督缺位、漠视群众监督权。
二、案件自查彻底走过场,程序疑点无人深究、违规问题无人问责
在案件程序问题引发关注、上级要求自查自纠后,涉事案件并未得到实质性核查整改。
相反,举报人掌握明确线索证实:2026年10月10日出现集中突击补签卷宗、补录合议记录、倒补审理流程材料等痕迹,涉嫌人为补齐程序、掩盖审判瑕疵、规避责任追究。
本案核心重大程序违规事实清晰、痕迹明确:
全案未经过合议庭实质合议,由承办法官个人独断审理、单方推进程序,审理终结后再补造合议流程、补全卷宗手续,严重违背民事诉讼审判基本制度。
针对以上明显违法情形,省市两级监督部门视而不查、查而不纠、纠而不严,自查流于形式、护短心态突出,未对违规审判行为、卷宗补造行为开展任何问责处置。
三、法定判后答疑渠道被人为封堵,当事人合法维权途径全面受阻
裁判文书生效后,为厘清裁判逻辑、消除审理疑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人二十余次电话沟通、书面正式申请被拒绝。
但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持续推诿拖延、刻意刁难,以各种理由拒收书面申请、拒绝依法答疑释法。
判后答疑是司法为民、释法明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法定制度。本案中该制度被完全架空,出现只判不释、有错不答、有疑不解、有求不理的极端情况,严重违背司法公开、公正、便民原则。
四、实名举报人正式、依规、严肃请求上级异地督办彻查
结合最新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纪检监察控告举报相关规定,恳请省委巡视、省纪委监委、省高院司法巡查部门穿透式、异地化、独立化介入核查:
1. 彻查漯河中院、河南省高院两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实名举报长期不受理、不核查、不反馈、不处置的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追究监督缺位责任;
2. 全面核查本案无合议庭合议、法官独断审理、判后补卷补证、程序造假等严重审判违法问题,依规启动司法责任追究;
3. 严查法院工作人员人为封堵判后答疑、推诿群众诉求、阻碍当事人合法维权的履职失范行为;
4. 穿透核查本案疑似存在的法官、离任书记员、代理律所利益勾连、案源输送、违规利益分配等深层次问题线索;
5. 恳请实行异地核查、交叉督办、回避本地自查,破除系统内部护短壁垒,公开核查流程、公示处理结果,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监督权。
五、郑重声明
司法监督权属于人民,绝非系统内部自留地、包庇场。
本次多级实名举报,并非无理缠访、恶意纠缠,而是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坚守、对法治底线的维护。举报人全程依法依规维权、如实反映线索、有据可查、有迹可证。
恳请上级监督机关亮剑问责、有错必纠、有违必查、有责必追,彻底破除基层司法监督“灯下黑”乱象,重塑司法公信力。
举报人:李盘振
备注承诺:
本文所有内容均为亲身经历、客观事实、真实线索,无虚构、无夸大、无诬告陷害。本人自愿全程配合各级纪检、司法、巡查机关核查取证,自愿承担一切如实举证的法律责任。同时恳请上级机关依法严格保护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杜绝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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