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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深夜上门讨债4000元,欠钱人突发心源性猝死。是否有责?
一、简介
田某借给金某4000块钱,金某一直没还。9月某天晚上11点,田某到金某住处上门要这笔钱。两人交涉过程中,金某突然发病倒地。田某当场报警并打了120,但金某送医后没救过来,第二天凌晨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金某家属后来起诉田某,索赔358080.2元。他们的说法是:田某明知金某有心脑血管疾病,还挑晚上11点上门,用言语刺激、争吵、甚至用脚踢车等方式刺激金某,导致心脏病发作。家属承认公安认定田某没有刑事责任,但坚持认为民事侵权责任跑不掉。
田某的回应很干脆:不同意赔。
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三条:第一,田某上门催收的是真实债务,讨债行为本身不违法。第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证明不了田某对金某实施了殴打、侮辱、胁迫这类过激行为。第三,金某确实死于心源性猝死,但没有证据能证明田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有这个病,还故意用刺激行为诱发它。
二、个人意见
杀人还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天经地义的事,也得讲个时候。
这个案子,我想说的只有一个细节:这事发生在深夜11点。
噪声污染防治法把“夜间”定为晚上十点到次日早晨六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的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国家标准,把催收作业红线划在每日22点到次日8点。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领域,不约而同地把“别打扰人”的起点定在同一个钟点。这不是巧合,是社会对“什么时辰该干什么事”攒出来的共识。
私人讨债没有专门的时间禁令,不等于这个分寸不适用。立法没管到这一块,不代表没规矩。
所以,恳请法院在裁判时把“深夜11点”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也强烈呼吁:做事有边界,讨债别在深夜上门。有事,白天说,说不通,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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