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60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微信属于 "互联网通讯工具" 范畴,经法定条件履行后可作为合法送达方式。
二、适用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前提:经受送达人同意
必须事先取得受送达人明确同意,不得未经同意单方通过微信送达
对象:无法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
直接送达优先;仅在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如人在外地、拒绝到场签收等)时使用
确认收悉
必须能够证明受送达人实际收到、能够阅读决定书内容
时限要求
对被处理人:治安处罚决定 2 日内 送达,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7 日内 送达;对被侵害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2 日内 送达复印件(当天不计入)
特别提示:决定书涉及人身自由罚且直接送达条件具备的,一般不得微信送达被处罚人。
三、标准操作流程
第一步:事先确认身份与送达意愿
在询问笔录或送达前沟通中,明确记录:
受送达人微信号、绑定手机号、微信昵称;
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以微信方式接收决定书;
同意的意思表示最好以 文字形式 固定(如微信聊天记录中的 "我同意微信接收"),或在笔录中记载并签名。
参考文案:
"您好,我是 ×× 公安局 ×× 派出所民警 ×××(警号 ×××)。关于您的 ×× 一案,拟通过微信向您送达《×× 决定书》复印件。请您确认:1. 您是否本人微信号?2. 是否同意通过微信接收该法律文书?请回复 ' 同意 ' 或' 不同意 '。"
第二步:发送决定书
以 清晰照片或PDF 格式扫描件 发送决定书完整页面(含落款公章页);
文字消息中应写明:
文书名称、文号;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要求其回复 "已收到"。
参考文案:
"××(先生 / 女士):现就 ×× 一案,依法向您送达《×× 公安局 ×× 决定书》(× 公(×)行罚决字〔202×〕×× 号)复印件一份,请查收。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 人民政府或 ×× 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后请回复确认。"
第三步:确认收悉
必须等待受送达人回复 "收到"" 已阅 " 等确认信息;
若对方未回复,应主动电话联系,并在通话中确认其已查看,同时对通话录音;
若对方明确表示未收到或微信未读,应改用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
第四步:归档固定证据
将以下材料附卷:
受送达人同意微信送达的文字记录截图;
发送决定书的聊天记录完整截图(含时间、对方头像昵称);
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回复截图;
《送达回证》或在附卷决定书上注明 "于 ×××× 年 ×× 月 ×× 日通过微信送达,受送达人回复确认收悉",由送达民警签名、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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