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是人民法院的高层次人才,是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领军人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要让审判业务专家更多指导所在法院和条线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审判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融合,展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在重大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破解中的智慧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统筹下,本刊特开设“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专栏,以期搭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对话桥梁,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
文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世锋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案件要办明白,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存在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等问题是否清晰。案件办理的通透明晰,不仅要求裁判者内心确信、逻辑自洽,更要实现当事人服判、社会公众认同。从审判程序看,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围绕阅卷、庭前准备、庭审、撰写审理报告、汇报讨论、制作裁判文书、接访等环节展开。各项工作最终均服务、归集于公正裁判的论证与说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办理要始终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围绕发现问题、梳理归纳、破解疑难的逻辑层层推进,真正把每一起刑事案件办准、办透、办明白。
思维之基
善于发现抓住问题
刑事案件办理分为内在思维研判过程与外在程序落地两个层面。其中,思维研判是无形的核心支撑,程序落地是有形的载体,办案过程必须实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是彰显司法公正的载体。裁判文书作为对外司法产品,是案件处理结论与裁判结果的正式公示载体;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对内的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是裁判结论形成的基础依据,是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判案件、层级阅核的重要依托。只有审理报告逻辑严谨、内容翔实,裁判文书才能说理透彻、结论明晰,案件办理方能规范公正。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反复研判、斟酌,捕捉案件重点、争议焦点、审理难点,依托问题导向厘清案件全貌,筑牢公正裁判的根基。
笔者曾审理吴某抢劫杀人一案,该案作案手段残忍,作案现场已被清理。一审判决后,吴某上诉提出其有罪供述系非法取证所得,否认实施抢劫杀人行为,案件存在疑点。其辩护人亦提出,案件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存疑,犯罪事实存疑,不应判处吴某死刑。根据案件情况和辩方提出的问题,笔者认真梳理了证据材料,发现一审裁判主要依托被告人供述定罪,无法判定证据链条完整性,这也是该案上诉争议的症结。为厘清案件事实,笔者通过查勘现场,发现了影响案件定罪量刑、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一是认定作案现场,有无血迹等生物成分的证据;二是认定吴某作案,有无指向吴某与被害人联系接触的证据。在与案件勘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依托查证事实,认定了吴某实施抢劫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实践证明,对案件的重点、焦点、难点等问题的发现,是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法律适用情况正确认知与判断的必要环节,也是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的思维脉络与基石。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类核心问题:
第一,抓住控辩双方的争点问题。争点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责任大小等问题的不同观点。抓住了控辩双方的争点问题,才能为公正裁判打下基础。实务中应通过庭审等方式,仔细耐心听取辩方意见,抓住控辩双方的争点,如案件定性、作案时间等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第二,抓住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涉众、涉群体犯罪案件往往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起因、动机、目的、过错和后果、追赃挽损等问题,以及社会对案件疑惑、猜测予以充分把握,回应社会关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抓住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在实务中,要摒弃机械与教条化思维,重视对定性和量刑宽严相济问题的把握。共同犯罪案件,对主犯之间、从犯之间、主犯与从犯之间的量刑情节进行比照与区分。宽严相济政策既要在宣告的刑罚上体现,也要在刑罚执行方式上体现,杜绝量刑畸轻畸重、缓刑适用不当等问题,确保裁判结果契合司法尺度与社会大众朴素认知。
第四,抓住说理论证的重点问题。事理、情理和法理“三理融合”是说理论证的通常做法。要善于发现案件中蕴含的事理、情理和法理,以“如我在诉”意识,找准当事人的基本诉求,将争点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作为说理的重点,特别是对立功、自首的认定,以及从轻从重情节的把握等。要找好事理、情理与法理问题的连接点,精准回应当事人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理性之要
善于提炼归纳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提出,刑事审判是一项理性的事业,理性要求对被告人作出不利裁判时应当审慎,必须进行充分说理论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保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发现案件问题的基础上,应依托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载体,系统梳理、提炼、归纳影响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矛盾排除等问题,为公正裁判筑牢基础。
例如,在笔者审理的上诉人张某抢劫案中,案发时间距离作案时间相隔十余年,侦查机关仅提取到被害人遗骸,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具体死因。一审宣判后,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被害人死亡结果并非张某抢劫行为直接导致,二者无直接因果关系。受理该案后,笔者通过核查药理专业资料、研判案发现场自然环境,将该案核心争议系统归纳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被害人致死主体如何认定;二是被害人具体死因如何界定;三是张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结合相关证据,在对三个问题进行严谨研判后笔者认为,无论被害人系何种死亡原因,其死亡结果的根源均系张某等人抢劫犯罪行为所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张某抢劫、故意捆绑、抛弃行为相关,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依法应当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须秉持理性审慎态度,反复思考各类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逐步提炼出与案件裁判相关联的问题,将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因此,在发现争点、焦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提炼与归纳:
第一,事实问题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在归纳犯罪构成事实、量刑事实、认罪认罚事实和涉案财务处置事实时,重点甄别犯罪构成和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立功自首、情节轻重等问题,厘清案件起因、经过、是非、过错、责任有无等关键细节,夯实事实认定根基。
第二,证据问题的分析。法官不仅要对证据能力、证据效力存在的基础性问题进行提炼,还要善于提炼证据组合、证据群、证据链搭建、证据体系构建等证据综合运用中的问题。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应严格按照间接证据适用规则分析提炼和概括。杜绝证据与事实脱节、认证说理缺失等情况的出现,实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精准对应、闭环印证。
第三,说理问题的论证。只有对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才能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在司法实践中,要杜绝照搬照抄诉辩意见、说理逻辑混乱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非法取证、立功自首的认定、情节轻重等问题,准确归纳研判职务犯罪中新型隐性受贿等疑难问题,确保说理靶向明确、清晰透彻。
第四,法律问题的判断。要善于在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责大小、情节轻重等法律适用中,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提炼。有时还要针对一般与特殊、过去与当前、传统与现代、重罪与轻罪等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与量刑情节问题。
裁判之本
善于解释排除问题
刑事案件办理既要抓住和发现问题,又要善于提炼把握问题,还要善于解释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因此,法官不能只机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还应当根据法律和具体情况释疑解惑、以理服人,善于把案件中蕴藏的事理、法理、情理讲清讲透,才能使当事人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具体可围绕以下五方面展开:
第一,始终围绕定罪事实与证据释疑。对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释疑解惑,应始终立足证据与事实作为释法说理的基础,从事实与证据中找依据。围绕证据采信标准、证明力大小、证明内容、证明目的、证明要求,以及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构成、证据体系等方面进行说理。针对非法取证争议,还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合法性取得说理,以此展示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第二,始终依托法律规范释疑。法律是裁判的大前提,是裁判的准绳与依据。对法律问题,必须围绕法律、法义、法理释疑解惑。在以法律适用说理时,要准确援引法律具体条款,不得错误、笼统,同时需要阐明适用理由。在以法义适用说理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刑法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运用价值判断方法的总结和升华。在以法理适用说理时,要坚持遵循法理的普适性和人民群众的可接受性,不得以绝对化和个人化观点简单套用,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具体个案中理解法条含义、感受法治精神。
第三,始终恪守法官良知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条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规定,其中“恪守法官良知”是一项重要内容。坚守正义与良知,实际就是法官对初心和理想信念的坚定。因此,遇到案件问题进行释疑时,法官应当恪守良知正义,排除个人偏见、好恶和主观主义,始终恪守良心和理智,让自由裁量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始终根据案件细节释疑。案件细节事实是构成案件整体事实的基础。为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往往不能忽视细节事实的固定与分析。如在涉及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中,须重点对案件现场、微量生物痕迹等进行释疑;对提取的手机、作案工具等客观证据的细微特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释疑;对提取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者物证细微特征,与供述、陈述、证言之间的差异进行释疑。
第五,始终立足经验法则释疑。对案件中涉及的主观事实、作案经过、作案手段、因果关系等问题,要通过经验法则中的常识、常理、常情进行释疑。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知判断建构于日常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之上,才能够恰当、正确地解释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裁判如果离开人的日常经验,就会变得生硬机械,不利于裁判本身的公众认同度。
综上所述,将刑事案件办好办明白,就案件本身而言,要将善于发现与抓住问题作为案件办理的思维起点,抽丝剥茧,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把准脉。就办案人而言,要坚持“如我在诉”意识,善于倾听当事人诉求,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系统梳理各类争议问题,理性研判、精准释疑,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熟悉案件、把握问题和解决问题,公正公平地作出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获评第六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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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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