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部分食用农产品主产区接连发生违规使用保鲜剂浸泡、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质量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采收储运及销售等全链条环节仍存在风险隐患。个别生产经营主体受利益驱使,漠视法律法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重创地方农业品牌信誉。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对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实行零容忍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一)种植养殖环节

严禁在蔬菜、水果、枸杞、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禁(停)用兽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采收处理环节

严禁在白菜、莴笋、黄瓜、豆芽、菌菇、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采收后处理过程中,使用甲醛、工业硫磺、吊白块、果绿、亮蓝、柠檬黄等非食用物质进行浸泡、染色、熏蒸;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无合法来源、无标签标识的“三无”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

(三)收购储存环节

严禁收购商、代办点、冷库经营企业在分拣、清洗、保鲜、包装环节开展违法违规操作;严禁在食用农产品中掺杂掺假、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保鲜库、预冷设施违规使用禁用保鲜剂与工业制冷剂;严禁库内环境不达标仍继续运营。

(四)运输环节

严禁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严禁使用未达到食品贮存运输法定要求的普通货车运输需温控的食用农产品;严禁在运输途中擅自使用具有防腐、保鲜功能的非食用化学物质;严禁运输车辆未清洗消毒、包装标识不全导致溯源断裂。

(五)销售环节

严禁伪造、冒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义务,未查验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按规定留存进货凭证,未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有奖举报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力量,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我市对举报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群众实行举报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2.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3.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4.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5.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起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6.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二)举报保护

1.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

2.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3.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访: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或农业农村局书面反映。

(三)奖励实施: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依法告知举报人并启动奖励程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发放奖励资金。

白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来源: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