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做好文明养犬,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更离不开您的支持与配合。为全面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根据《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将犬类饲养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济宁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至大禹南路至南环城路至日兰高速一线以北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2、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3、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

4、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5、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或补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7、在重点管理区,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地点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

8、携带重点管理区外的犬只临时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养犬登记,连续逗留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确保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携带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并进行了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9、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0、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没有为犬只佩戴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没有对犬只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11、携犬乘坐电梯或者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违反规定的,由经营管理者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12、禁止虐待,遗弃,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禁止利用犬只从事赌博活动。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利用犬只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济宁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济宁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