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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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禁反言"——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明确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事后想翻供反悔,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再审中,当事人自认反悔能否推翻原审已认定事实?
很多人寄希望于再审时"翻供",把原审中认下的事实重新否认,试图推翻原判决。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一、什么是"自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旦构成自认,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
· 对自认方:受自己陈述的约束,不能随意反悔;
· 对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不再要求对方举证。
也就是说,原审中你认了的事,法院就按这个事实判;到了再审阶段,你再说"我当时认错了",法院不会轻易采信。
二、自认反悔,法律只给了极窄的例外
依据上述证据规定,当事人要撤销自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而且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除此之外,自认一旦作出即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
这是一审、二审阶段的规则。到了再审阶段,审查标准只会更严。因为再审是特殊救济程序,不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更不是给当事人一次"重新选择怎么陈述"的机会。
三、再审中反悔,法院怎么审
再审审查"自认能否推翻",核心看两点:
第一,原审中的自认是否是当事人真实、自愿作出的。如果自认是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且当时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那么再审中仅口头反悔,不构成翻案理由。
第二,有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这是关键。光靠"我现在不认了"远远不够,必须拿出足以推翻原自认事实的证据,比如:
· 有新的客观证据,证明原审自认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 原审自认是在受胁迫、欺诈情况下作出;
· 原审存在重大误解,对事实性质认识错误。
如果只是因为败诉了、想换个说法,再审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因为这既违背禁反言原则,也会损害诉讼秩序和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四、还要注意:哪些"自认"本来就不算数
并非所有承认都构成有效自认:
·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 为达成调解或和解作出的妥协中所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 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的承认,不构成自认。 如果原审中的"承认"本身就不构成有效自认,那自然不存在"再审反悔"的问题。
五、实务误区澄清
误区一:我在原审中是被逼得没办法才认的,再审时翻供就能翻案。
❌错误。必须举证证明存在胁迫、重大误解,且要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销自认;再审阶段才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误区二:原判决对我不利,我在再审中重新说一遍相反的事实,法院就会重新认定。
❌错误。再审围绕"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不是让你重新陈述。没有新证据支撑,单纯翻供难以成立。
误区三:认了就认了,再审也没救了。
❌不是。如果确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自认与真实事实不符,或者自认存在胁迫、重大误解,再审仍可作为突破口。
周军律师提醒,原审中当事人自愿、明确作出的自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反悔;再审中仅口头翻供,不足以推翻已认定的事实。只有在受胁迫、重大误解,或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自认与真实事实不符时,才可能推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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