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何帆律师代理的一起百万医疗险拒赔纠纷,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同意向委托人支付医疗保险金 42,160.84 元,为诉请金额的 76%。保险公司此前据以拒赔的"先天性畸形免责"理由,调解中未再坚持。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陈某某(化名)因脑动静脉畸形接受介入栓塞手术,病历从头到尾没有"先天性"三个字,保险公司却仅凭疾病编码中"Q"开头的归类,以"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其并发症责任免除"为由拒赔。何帆律师代理本案后,将争议焦点归结为疾病分类编码能否证明疾病系"出生即具有",并结合合同成立已逾五年、免责条款未经提示与明确说明等理由展开论证,最终促成调解。

需要说明的是,"先天性疾病"是医疗险、重疾险常见的拒赔理由,但"先天性"如何认定、疾病编码能否单独作为证据、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各个案件情况不同。本文仅展示案件部分代理思路,切勿仅凭网络经验或本文自行操作,以免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关键时机。

案情介绍

2020 年 9 月,亲属为 46 岁的陈某某(化名)投保某人寿保险公司的百万医疗险,此后逐年缴费,连续投保近六年,合同始终处于保证续保期间。

2026 年 2 月下旬,52 岁的陈某某出现肢体抽动、口齿不清的症状,3 月 7 日入住成都某三甲医院神经外科,确诊为左侧颞枕叶动静脉畸形。该病系脑内异常血管团,存在破裂出血风险,并继发癫痫。3 月 9 日,医院在全麻下实施全脑血管造影+左侧颞枕叶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3 月 19 日出院,实际住院 12 天。

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共计 11.3 万余元,医保统筹基金与大病保险合计支付 5.8 万余元,陈某某个人支付 5.5 万余元。出院后,陈某某申请理赔。2026 年 4 月 24 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其并发症责任免除"为由,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陈某某所患疾病的疾病分类编码为 Q28.200,在 ICD-10 分类体系中归入"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Q00-Q99)章节,属于条款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其并发症"责任免除范围,故不予给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一、合同成立已逾五年,保险人的解除权早已消灭。《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涉合同于 2020 年 9 月成立,至 2026 年 3 月出险已逾五年,保险公司再依据免责条款主张拒赔,于法无据。

二、"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未经提示与明确说明,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先天性畸形"属于高度专业医学术语,其认定标准、与疾病编码的对应关系,均超出普通投保人的认知范围。

三、疾病分类编码证明不了"出生即具有"。ICD-10 是世界卫生组织用于疾病统计分类的工具,并非病因学诊断标准。Q28.200 归入"先天"章节,仅系形态学上的归类,不等于医学上认定该病变在出生时即已存在。陈某某五十余岁初次发现病变,此前无相关病史,病历正文始终没有"先天性"的记载,仅有编码归属。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医学证据证明病变出生时即已存在,按举证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1 万元的年度免赔额,同样属于免责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与《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均明确,免赔额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时未经提示与明确说明,该条款同样不产生效力。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2026 年 7 月下旬,何帆律师代理陈某某向其住所地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后,保险公司不再坚持原拒赔理由。10 月 14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医疗保险金 42,160.84 元,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前后不足三个月。对当事人而言,调解书明确了赔付金额与付款期限,纠纷就此了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特别提示】 本文公开呈现的,仅是本案代理过程中的部分观点与论证思路,并非全部诉讼/谈判策略。保险拒赔案件之间差异极大:投保渠道(线上/线下)、条款具体表述、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病历与事故证据、乃至受理法院的裁判尺度都不相同。文中同类情形,放到您的案件里,认定与结果可能截然相反。相关分析仅供普法参考,切勿直接照搬套用,以免遗漏关键证据或误判策略,反而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