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包括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持续做好开发建设管理五个部分。

其中,在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方面,分类明确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在2026年8月28日后,新取得的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经项目所属区域相关部门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备案完成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在预售资金监管上,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明确预售封顶认定标准,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准,即主体承重结构施工至设计屋面标高并完成顶层浇筑,作为单体申请预售的认定依据。

在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上,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严格现房销售定金管理。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等报合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购房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的5%。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

意见明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落实主办银行制,推行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2026年8月28日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主办银行为单家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或银团贷款牵头银行。

在优化土地供应管理上,依托房地产市场“热力图”机制,坚持“以需定供”,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差异化供地策略,统筹把握各板块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节奏,居住类经营性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鼓励“带方案出让”。同时推进“好房子”建设试点,落实“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重点围绕轨道沿线、产业集中区、科创平台区、城市更新区,引导房企开展“好房子”建设试点,一体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

意见还支持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可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此外,意见还要求持续做好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支持项目按单栋或多栋分期开发,强化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与服务保障,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优化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全面推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发证”,持续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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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汪淳 责编:李沫 审核:卢燕、裴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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