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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6年10月2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塔村廊道湿地内的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违规放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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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海东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劝离,并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案例二

2026年10月6日,有群众举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下兑村生态廊道附近的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违规占道经营和搭设帐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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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进行核实处理。经现场核实,该反映问题应属于违规摆摊设点,目前,违规搭设的相关设施已被清理,现场已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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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三

2026年10月21日,有群众举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G348(环海东路)下和湾湿地公园内的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违规垂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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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海东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违规垂钓行为,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10月21日,有群众举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洱海管理处洱海生态廊道(梅溪树林)附近的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非法垂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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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才村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垂钓人员,暂扣钓竿等违规工具,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进行处置。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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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洱海 你我同行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朋友在欣赏洱海美景的同时,自觉履行保护义务,减少随意行为,主动劝阻不文明现象,摒弃侥幸心理,常怀敬畏之心。若发现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一键举报。您的每一次“随手拍”,都是对洱海保护工作最有力的支持。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