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春,广东海丰县一间缉私仓库里,一本并不起眼的出库账本,成为震动当地的一条线索。账本逐项记着手表、收录机、电风扇和衣物等物品的去向,领取人一栏,多次出现王仲家属或相关人员的名字。几页纸,牵出了一个县委主要负责人的贪腐案。

王仲并非普通干部。20岁参加解放军,后来加入中国共产党。新中国成立后,他转到地方工作,1976年起先后担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海丰靠近港澳,海上往来频繁,走私问题长期存在,地方治理压力很大。

那几年,改革开放逐步展开,广东、福建获得较为灵活的经济政策。海丰与港澳的联系更加密切,群众探亲、经商的需求增加,相关审批也随之增多。手中掌握批条和审核权的人,便处在利益输送最容易发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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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担任县委书记后,权力范围扩大,思想也逐渐发生变化。有人为办理赴港探亲手续,送给他一台电视机。王仲收下物品后亲自批示,使对方提前办妥手续。尝到甜头后,他又先后收受多人财物,折合一万一千多元。

这只是开始。

王仲还兼任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能够接触查扣物资,也能影响有关人员的处理。他常在走私船被查获后赶到现场,挑选紧俏物品,甚至在物资入库前便让人运回家中。物品一多,家里便成了临时藏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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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后的查扣物资,也没有逃过他的手。王仲以工作需要、上级安排等名义,要求仓库人员交出物品。有时,他还打着领导的旗号取货。手表、收录机、电风扇等物品被陆续拿走,账面手续却并不完整。

更严重的是,他没有把这些行为藏在个人范围内,而是让妻子、儿女参与其中。家属将拿来的物资转到市场出售,或者从仓库低价取得后再转手获利。权力一旦变成家族牟利工具,影响便不只是一个人的品行问题。

海丰的缉私秩序因此被逐渐破坏。下属看着主要负责人带头取货,部分人员也开始效仿,执法与牟利混在一起。当地群众对此颇为不满,举报信不断送往上级部门,王仲的问题终于进入调查视野。

1982年2月20日,王仲看到报纸上关于海丰缉私艇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的消息,意识到事情可能牵连到自己。他随即让家人转移、藏匿财物,并与有关人员商量口径,企图形成相互遮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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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调查并没有停下来。陈云当时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对这起案件十分重视,要求有关方面彻查,并派出工作力量了解情况。2月底,王仲接受审查,广东省检察机关和汕头地区检察机关先后立案侦查。

那本仓库账本,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保管人员详细记录了物品出库时间、品种和经手情况,许多记录都能与王仲家中查获的物品相互对应。面对证据,他仍拒不承认,并在审查和庭审中反复辩解,有时说物品是替领导办理,有时又称是自己购买。

办案人员随后从其妻子处寻找突破。经过审查,她交代了物资存放地点、转卖情况以及王仲参与其中的事实。随着证人证言、账目记录和追缴物品相互印证,案件事实逐渐清楚。

1982年8月24日,王仲被开除党籍并撤销职务,同日被依法逮捕。案件审理时查明,从1980年4月至1981年8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取走缉私仓库物资,价值五万八千多元;通过审批探亲手续收受财物,折合一万一千多元,合计六万九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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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更关键的是,王仲并非一般工作人员,而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县委主要负责人。他既掌握审批权,又兼管缉私,却把查扣物资变成私人财产,造成的破坏远超金额本身。

庭审期间,有人提出王仲参加过革命、工作时间较长,是否可以从轻处理。陈云对此态度明确:案件已经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若不能依法严惩,便难以遏制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也会使地方干部产生侥幸心理。

1983年1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仲被执行死刑,终年56岁。此案继续追查后,海丰又有一百五十多起相关案件被立案审查,涉案人员三百多人,其中不少为党员。同年9月18日,海丰县另一名县委副书记也因走私犯罪被判处死刑。ართვე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