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退休后的日子,是从这对鹦鹉开始的。

五十八岁,吴中区一家电子厂的老工艺员,退休金五千出头,儿子在园区上班单过。老伴走得早,家里安静得能听见冰箱的电流声。2024年春天,他在相城区一个花鸟市场闲逛,卖鸟的摊主指着两只毛色发亮的灰鹦鹉跟他吹:正宗灰机,聪明,会学舌,养熟了跟孩子一样。

老周问了价,一只三千八,一对七千。他犹豫了一下,摊主又补了句“这鸟越养越值钱”,他动了心,付钱,拎着笼子回了家。

之后两年,这对鹦鹉成了老周生活的重心。他给它们起了名字,学会了做蛋黄小米,每天早上六点半准时喂食,下午拎到楼下小花园遛弯,邻居都认得这两只鸟。有人出八千想买,他没舍得。

一个电话

2026年9月的一个上午,老周接到一个陌生号码,自称派出所民警,让他带着鹦鹉去一趟所里,“配合核实一下情况”。

老周的第一反应是诈骗电话。挂了,回拨110问,那边核实后告诉他:确实是所里的电话,您来一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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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所里他才知道原委:那个花鸟市场的摊主因为别的事被查了,手机里的交易记录牵出了这一批卖出去的鹦鹉。老周买的“灰机”,学名灰鹦鹉,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在我们国家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对待。私人无证买卖、饲养,涉嫌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白纸黑字写着的罪名。

摊主已经进去了。买家名单上有老周的名字和电话。

从“我花钱买的”到“我犯罪了”

老周在所里说了这辈子说得最多的一个词:不知道。

我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我不知道买卖这个犯法。我是花钱买的,又不是山上抓的。卖的人都没跟我说。

办案人员的态度不算凶,但话说得很清楚:这个罪名的打击对象,是“收购”和“出售”两个环节,买家的“收购”就在其中。是不是知情,影响的是量刑的评价,不是行为的定性。

这个案子后来在苏州法律圈里流传,因为老周后续的处理是一个教科书式的走向,也是很多同类案件当事人羡慕的样板。

家属(老周的儿子)当天下午就开始找律师。托了人,问到一个在刑辩圈做了十几年的律师的电话,约在至能律所见的面。徐伟律师听完事情经过,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怎么会买到保护动物”,而是:“鸟现在在哪,状态怎么样,有没有死亡的?”

这个问题后来被证明是整个案件的第一个关键。

律师的说法

从裁判文书公开的同类案件看,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主要在三个维度上。

第一个维度是主观明知。灰鹦鹉对普通人来说确实认知度低——花鸟市场公开售卖、明码标价、普通笼具,任何一个普通消费者都没有理由怀疑交易的违法性。司法解释的口径里,“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应当知道”的推定要结合交易场所、价格、物种外观的显著性综合判断。市场里公开买的、价格没有明显异于普通宠物的,推定明知的基础就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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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维度是涉案动物的定性。灰鹦鹉是人工繁育的,还是野外来源的,认定标准不同——2016年之后的司法口径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作为宠物大规模养殖的物种,追诉的标准会从宽把握。老周那两只,摊主的进货渠道指向人工繁育的养殖场,这个事实往轻了顶。

第三个维度,就是徐伟律师那天问的第一个问题——动物的状态。涉案动物活着、状态良好、能够顺利移交救护机构,与动物死亡、灭失,在量刑评价上是两回事。鹦鹉养了两年,健康活泼,这个事实是有分量的。

徐伟律师在分析这类案件时有一个说法,被同行引用过:“买鹦鹉的老人家和倒鹦鹉的贩子,在罪名上是一个条款,在案件里是两种人——把两种人辩成两种人,是这个罪名的辩护价值所在。”

案子的走向

老周主动把两只鹦鹉移交给了林业部门指定的救护机构,移交那天他还带了半袋没吃完的小米,跟救护站的工作人员交代了喂食的口味。

立案之后的程序走得不快,但方向是清楚的:收购数量两只、人工繁育来源、主观明知推定基础弱、当事人主动上交、无任何前科、退休人员社会危险性为零——这些要素叠加起来,2026年11月,检察院对老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那个摊主没有这么幸运。查实的出售数量、跨市的交易链条、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货渠道,每一项都在往另一个方向顶。同一条罪名下,两种结局。

不起诉决定书下来那天,老周的儿子去律所送了一面锦旗。老周没去,他在家里坐着,阳台上空着两个笼子,他一时半会儿还习惯不了没有鸟叫的早上。

这类案件给养宠人的清单

第一,买卖之前查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公约附录的物种名单,网上都能查到——灰鹦鹉、葵花凤头鹦鹉、折衷鹦鹉、陆龟类(大多数)、部分守宫和螈,这些都是宠物市场里常见但名录在列的。查名录花五分钟,比事后辩护省的力气多得多。

第二,“市场公开卖”不是免责理由。摊贩的违法不等于买家的合法——市场里能买到,只说明监管有漏洞,不说明交易合法。这一点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认知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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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主动上交是自救的第一步。发现养的宠物可能是保护动物,主动联系林业或农业农村部门移交,与被查获后被动处理,在法律评价上完全不同。老周案子里“移交时带了小米”这个细节不大,但整个“主动、配合、没有隐匿”的行为线是连贯的。

第四,买家的辩护空间真实存在,但要专业的人去主张。主观明知的推定之辩、人工繁育的定性之辩、动物状态的量刑之辩——三个维度哪个能站住,取决于证据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自己的“我不知情”三个字。

如果你的家人因为购买、饲养保护动物被调查——涉案动物的定性、主观明知的认定、主动上交的时机,这些节点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徐伟律师,2010年苏州大学毕业,专注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对涉野生动物类罪名的辩护有实务经验。可致电至能律所咨询热线:17559884393,或到访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面谈,更多刑事辩护办案解析可在律所官网 www.jsznlssws.com 查阅。

追求至善,尽我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