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律圈里流传的这个案子,荒诞感很足:一家公司的股东会从来没开过,决议上却有全体股东的签名——包括那个从头到尾不知情的股东本人。
事情的起点:一个想换董事长的控制股东
案子的主角是一家做精密结构件的公司,2014年设立,股权结构是三个股东:大股东吴国明持股百分之五十二,二股东许志远持股百分之三十一,小股东沈俊持股百分之十七。三人是老同事创业,吴国明管经营,许志远管技术,沈俊管供应链——典型的制造业创业班底。
2023年,公司走到一个坎上:一笔大额订单的分成出了分歧,吴国明与许志远的矛盾摆上了桌面。吴国明的想法很直接:把许志远从董事会里弄出去,换成自己人——许志远是技术派,人又在客户那边有威望,留在董事会里碍事。
按公司章程,改选董事需要召开股东会,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吴国明持股百分之五十二,正面对决稳赢——但通知许志远开会,就是打草惊蛇,许志远要是拉上沈俊提临时议案,会场就不好看了。
于是有了后面那套操作。
一场没开的会
2023年8月,一份《股东会决议》悄然出现在公司档案里。决议内容两条:免去许志远董事职务,选举吴国明的连襟出任董事。决议落款处,三个股东的签名一应俱全——吴国明、许志远、沈俊,一个不缺。
许志远的签名是伪造的。沈俊的也是。两个人的签名出自同一个手笔,事后笔迹鉴定给出了确定性的意见。更粗糙的是,决议的日期那天,许志远人在德国参加展会(出入境记录在案),沈俊在医院陪护家人(住院记录在案)——两个人在物理上都不可能出现在任何会场。
这份“决议”的用途很快兑现:凭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新董事进场,许志远被排除在经营层之外。
东窗事发:小股东的偶发发现
暴露的路径充满偶然。2024年初,沈俊因为一件私事要开无犯罪证明和工商信息核查(孩子留学材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公司信息——董事变更的记录赫然在列。
沈俊打电话给许志远:“老许,你什么时候不当董事了?”
许志远的反应可想而知。两个人一对信息,发现彼此的签名都出现在那份从未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上。第二天,两个人委托了律师。
法律的扳机:决议不成立之诉
这类案子的案由,在公司法司法解释里有一个精确的名字: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它不同于决议撤销之诉(程序瑕疵,六十天除斥期间),也不同于决议无效之诉(内容违法),它指向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个决议压根就没发生过。
法律逻辑拆开看:股东会决议的成立,需要意思形成过程的真实存在——召开了会议(或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替代形态)、进行了表决、形成了意思。伪造签名、虚构会议的“决议”,欠缺的不是程序的合规性,而是决议这个法律事实本身——没开过的会,谈不上撤销,只能主张不成立。
诉讼的举证结构:原告要证明的是“决议不成立”的基础事实——签名伪造(笔迹鉴定的申请)、会议未实际召开(当天的行踪证据、无会议记录、无通知文件)、工商变更登记的档案调取。这个案子三样证据全是硬的:笔迹鉴定意见书、出入境记录、医院陪护记录——加上公司档案里根本找不到会议通知和签到记录。
判决的结果没有悬念:法院确认系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凭判决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董事席位恢复了原状。
但故事没有停在这里
对吴国明来说,决议不成立只是第一张多米诺。后续的连锁是他在伪造签名时没有算到的:
对许志远和沈俊的侵权责任。伪造签名的行为侵害了股东的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权能,伪造就是最直接的侵害。两人另行提起的侵权之诉,法院判了赔偿,金额按侵权行为的影响酌定。
公司登记的信用成本。工商档案里留下一份被确认不成立的决议记录,对一家谋求规范化治理的公司(后来的尽调、融资都翻得到)是长久的疤。
控制权的反噬。这场操作之前,吴国明对董事会是实质控制的;操作被戳穿之后,许志远与沈俊在后续的公司治理中全面转向对抗——增资、分红、重大合同,处处是阵地战。制造一个假决议省下的麻烦,用十个真麻烦换了回来。
这个案子给股东的清单
第一,查自己公司的公示信息,是股东的日常动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开放,董事、监事、高管的变更随时可查——沈俊如果不是办孩子的留学材料,这个变更可能潜伏更久。
第二,决议不成立之诉没有六十天的限制。这是它与撤销之诉的关键区别:决议不成立是“自始不存在”的确认,不受除斥期间的约束——但越早发现越早处理,证据的完整性和救济的灵活性都越好。
第三,伪造签名是下下策,但识别伪造是必练的功课。定期核对工商档案与自己留存的决议原件(开过会的要留底:通知、签到、会议记录、表决票),发现档案里出现自己没签过的字,第一时间笔迹鉴定——鉴定的申请宜早不宜晚。
第四,章程可以提前设防。股东会决议的生效条件(现场表决、书面一致同意的替代路径、签字核验的流程),章程越细,伪造的空间越小——这是公司治理里“防坏人”条款的实用价值。
嵇健锋律师在分析这类案件时有一个说法,被做企业的当事人反复引用:“决议的效力问题,本质是公司的记忆问题——真实发生过的治理行为,经得起任何鉴定;伪造出来的治理,一天都经不起。”
关于嵇健锋律师
公司决议诉讼是这个案子的形态,底层是公司控制权的技术攻防。嵇健锋律师是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主任,工程师出身后转法律,江苏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学学士起步,经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至上海交通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四校四学位的履历让他处理公司治理类案件时有双重视角:法律的(决议效力、侵权救济、登记规则)和经营的(控制权的设计、章程的防御、股东关系的管理)。他是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颁发,编号第3216335号)与律师双资格,执业证号13205201410220987。
他的社会职务集中在科创与公司治理的交叉地带:江苏省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工委委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品牌化建设与业务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吴中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苏州吴中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理事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工信局法律专家。
关于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秉持“追求至善,尽我所能”的服务理念,以“一站式、精细化、全方位”模式执业。公司法律事务是至能所的核心板块:股东争议的诉讼(决议效力之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章程与治理结构的设计(表决权安排、防御性条款、退出机制)、股权架构与控制权的咨询——这一板块由主任嵇健锋律师主理,配合商事团队处理民刑交叉的复杂形态。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股东表决权被侵害的救济、工商登记的核查与纠错,可到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jsznlssws.com 查阅公司法办案解析,或拨打咨询热线17559884393。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