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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砸仓豪赌重组、毁机隐匿证据!内幕交易被罚两年后终获刑,警示资本市场“红线不可碰”
为押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惜变卖别墅筹措巨额资金、清仓原有持仓,孤注一掷买入目标股票;面对监管调查,还亲手砸毁交易手机,妄图销毁交易痕迹逃避追责。当事人本以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就是案件终点,没想到两年之后刑事程序启动,最终锒铛入狱。这起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内幕交易案,为所有资本市场参与者敲响警钟:行政处罚不是终点,内幕交易一旦触及刑事标准,必将面临牢狱之灾。
重大重组催生内幕信息,当事人不惜变卖别墅全力押注
本案的内幕信息,源自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的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0月8日,相关各方召开会议,正式启动本次收购方案的磋商,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置决定,依法构成证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19年10月8日起,直至同年11月8日上市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对外公开为止 。
李某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取得联络。获知消息之后,他做出极具赌性的操作:一方面变卖别墅筹措数千万元资金,另一方面忍痛割肉,将原有持仓股票亏本清仓,集中全部资金押注翠微股份。他不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还紧急使用配偶身份新开证券账户,两个账户合计买入翠微股份363万余股,总成交金额高达2367万余元,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时间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
重组消息落地之后,李某海择机卖出全部持仓,最终非法获利473.94万元。在他看来,这一场押注似乎已经大功告成。
监管调查顶风作案:砸毁手机毁灭证据,妄图蒙混过关
监管部门启动调查之后,李某海非但没有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事实,反而铤而走险,直接将用于证券交易的手机故意砸毁,试图直接湮灭关键交易证据,掩盖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但毁灭物证并不能掩盖全部线索,大量银行流水、证券开户记录、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链条已经被监管部门固定。
2021年12月30日,北京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李某海全部违法所得473.94万元,同时处以三倍罚款1421.81万元,罚没合计近1900万元 。收到巨额罚单的李景海,误以为行政处罚就是案件的全部结局,缴纳处罚之后,本以为此事就此画上句号。
行政≠刑事,时隔两年刑事立案,获刑五年六个月
很多市场主体存在误区,认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案件就此了结。但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独立,行政查处之后,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会移送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刑责。
本案在行政结案两年之后,公安机关对李景海内幕交易案正式刑事立案。李某海虽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的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刻意隐瞒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获取内幕信息的核心事实,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自动投案但是拒不交代关键案情,不能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缓刑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
直至庭审阶段,李某海才当庭认罪认罚,并且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内幕交易成交额2367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景海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0万元;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办案机关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拍卖后折抵罚金 。
守住资本市场底线,莫存侥幸心理
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意义,暴露出部分投资者面对内幕消息时的疯狂投机心态:为博取高额收益不惜倾尽身家,甚至变卖不动产进行豪赌;在监管找上门时,又试图销毁证据对抗调查,一错再错。
该案清晰传递监管信号:
第一,内幕交易零容忍,“毁灭证据”只会加重自身不利后果。销毁手机、删除聊天记录等手段,无法切断完整证据链,对抗调查的行为,会直接影响认罪态度与自首认定,丧失从轻量刑的机会。
第二,行政处罚不等于免除刑事追责。内幕交易案件中,证监会的行政调查只是第一道防线,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最终由法院定罪判刑,付出自由的代价。
第三,普通投资者应当摒弃“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的幻想。资本市场没有稳赚不赔的捷径,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参与内幕交易,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没,严重者还会身陷囹圄。
资本市场的公平根基,就在于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信息知情权。任何试图利用信息差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如何隐匿、销毁证据,监管与司法机关都将一查到底,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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