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总统卢拉在大选的第二轮选举中,以四百多万票的优势,战胜了对手小博索纳罗,赢得了选举。后者随即提出了法律挑战,希望将结果作废,另行选举。不过,此种尝试的成功概率,几乎为零。

在选举当天,卢拉与小博索纳罗阵营都提议将当天选举时间适当延长。卢拉阵营的理由是:某些城市的公交车不够,运力不足,导致了“选民压制”。小博索纳罗的理由是:“南方的天气太差”。

卢拉在城市内有很高的支持率,而小博索纳罗则在南方有很高的支持率。

巴西最高法院最后决定将投票时间延长了两个小时。

另外,仅从宪法上而言,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便是,根据巴西宪法第77条之规定,选举的日期是固定的,此轮选举过后,巴西已经无法再额外安排一场选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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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制度设计上而言,巴西宪法中的此种规定,令人疑惑。在宪法上将选举日期定死,就使得国家在面临重大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时,无法做出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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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美国不同,美国宪法并未规定选举日期,而只是规定了总统与国会议员们的就职日期。尽管人们可以推算每一次美国总统选举与中期选举的时间,但是推算的方法,来自于联邦法律,而不是宪法。

其他许多国家,都会给定一个举行总统选举的大致时间范围,比如在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两到三个月内。而至于议会制国家,就更为灵活了。

总统制国家中,像巴西这样,将选举日期定死的情况,是很罕见的。

卢拉即将开启他的第四个任期,他在2003年至2011年间担任了两个四年任期。在2022年底又赢得了选举,开始第三个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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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西宪法中来自两个章节的不同规定,总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我不懂葡萄牙语,无法分析其具体措辞。

巴西司法机构对相关条款的解释是:一个人在当了八年总统后,再经过一段时间,便又可以再次当选。只要他的三个、四个任期不是连续的,就行。按照这种解释,下一次选举中,卢拉无权参选,但八年过后,卢拉又可以参选。

英语译本中的措辞是:“共和国总统……可被重选担任一个后续任期(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may be reelected for a single subsequent term.)”这句话中的主语是“总统”,而且是在任的总统。这句话其实很容易导致歧义,措辞不严谨。

而美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是:No one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twice。这句话中的主语是人,是自然人,且明确提到了不得“more than twice”。当然,也有人认为美国宪法中的这句话也有瑕疵,问题出现在其中的"elected”上,关于此问题,我在先前写过文章,此处就不赘述了。

要是巴西总统的选举体制和韩国的一样(一轮选举制,得票多者直接当选),那么小博索纳罗就是下一个总统了。要是巴西宪法的措辞,和美国宪法一样(抛开语言不同的因素),那么卢拉在2011年以后,也就无法参选了。

按照巴西宪法,一个在任州长、市长要想竞选总统,那么他必须得在选举日前至少六个月,辞去当前的公职。但是参议员等其他公职,却不受此条款的限制。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一州的行政首长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行政资源为自己竞选,使自己获利。另一方面,我猜想啊,可能制宪者们也觉得,州长在任内去竞选别的职务,便违背了选民的授权。当然,这样的规定,利弊都有,此处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