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与张某某之母经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生效判决判令,张某应自2017年12月起,按月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但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没有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某曾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未发现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束。

张某父亲于2017年11月去世。张某父亲与张某母亲名下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后来以300万元价格出售。按照法定继承,属于张某父亲的50%产权份额,本应由张某、张某母亲及张某姐姐共同继承。2019年1月,张某办理公证,声明放弃继承,使上述50%产权份额最终由张某母亲及张某姐姐两人继承。张某某母亲通过申请调查令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张某是在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逃避抚养义务,遂代理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判决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生效判决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继承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人原则上可以依法处分,但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本案中,张某在尚未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导致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减弱,实际上损害了张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应受抚养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了放弃继承这一民事权利行使的边界。父母不能一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一边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进而逃避抚养费给付。法院从抚养义务的法定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角度出发,否定了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目的的放弃继承行为,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该案也具有较强的社会引导意义。它提醒父母,离婚并不免除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执行暂时不能到位也不意味着抚养义务可以不再履行。通过否定恶意放弃继承、规避抚养费的行为,本案维护了家庭伦理和诚信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