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广播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现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认定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口认定
(一)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当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与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也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上述人员均应当与申请人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
3.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
4.离婚人员作为申请人时,应当离婚满1年以上。诉讼离婚的,离婚时间以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特殊情况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分散供养特困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记载的人口确定。
(2)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包括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员。
(3)在津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同时满足申请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津无自有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35万元(含)、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条件的,可以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保障范围。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政策调整时,按照届时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准入条件执行。
(二)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当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与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也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上述人员均应当与申请人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
3.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
4.离婚人员作为申请人时,应当离婚满1年以上。诉讼离婚的,离婚时间以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离婚人员离婚未满1年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以作为申请人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也可以单独申请。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离婚人员及其未婚子女、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
6.可以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具有本市城镇家庭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法取得联系的成年未婚人员。
(3)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成年未婚安置帮教对象“三无”人员。
(4)3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5)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子女已成年的离婚人员、子女已成年的丧偶人员。
申请家庭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二
住房面积认定
(一)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1.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分摊住房面积,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应当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买的住房面积计算。
3.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无电梯楼房系数为1.4,有电梯楼房系数为1.6(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成使用面积)。
4.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5.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6.申请家庭住房为按份共有的,住房面积按其所占份额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
7.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8.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二)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名下住房认定。
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前可以将现住房无偿交区住建委代管。
(2)申请家庭现住房按份共有的,住房面积按其所占份额认定。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其所占现住房面积份额交纳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核时点进行评估。住房等价款依据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包括岳父母,以下同)或子女现住房处3年以上,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认定。
父母或子女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将现住房无偿交区住建委代管。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处,应当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按照落户人口分摊认定户籍地住房面积。
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应当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申请人原户籍地为父母住房处,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名下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按符合住房面积准入条件认定。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亲属现住房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应当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按人口比例分摊认定父母住房面积。
(4)现住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且已双亡的,按在此处住房落户3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的家庭户数分摊认定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其所占分摊住房面积户数的比例交纳住房等价款,住房等价款按审核时点进行评估。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认定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指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法建设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的复核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建委负责,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住建委协调有关征收(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2)涉及征收(拆迁)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①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不满3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未购买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以下认定: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请家庭长期独自居住的,由申请家庭作出有关居住情况的承诺后,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全部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被征收(拆迁)住房的原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姐妹长期共同居住的,由申请家庭作出有关居住情况的承诺后,可以采取分摊住房面积的方法,确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当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人的户均面积(户指自然户,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组成)。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以按自然户均分,但参与分摊住房面积的户数不能超过住房间数。
②申请家庭独自申请,其住房面积可以按其分摊面积认定;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共同申请,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摊的住房面积认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应不低于长期共同居住的户均面积。
申请家庭存储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占被征收(拆迁)住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所分摊的住房面积占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的比例。
申请家庭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申请家庭按法院判决的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
③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后,申请家庭、申请人父母(子女)选择安置住房或购买(置换)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按所选安置住房或所购买(置换)的住房认定。
④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同意全额交纳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⑤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且父母子女现无住房的,不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可以按征收(拆迁)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交纳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自然户,应当在征收(拆迁)时点他处无住房。
4.申请家庭户籍地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1)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不满5年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5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全额交纳售房款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在3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交纳售房款的额度,原则上应当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负担的治疗费用后全额交纳。扣除治疗费用后,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交纳额度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交纳;两居室住房交纳额度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交纳。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况属实,但售房或置换手续不全的;出售或置换住房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后发展为重大疾病且有连续治疗凭证的,可据治疗凭证确认的;家庭成员所患疾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较严重且长期治疗的,上述三种情形由区住建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
(4)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申请家庭成员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换房屋不满3年,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申请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积认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原住房面积认定。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或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且父母或子女现无住房,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按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交纳售房款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售房款的自然户,应当在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他处无住房。
(6)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换原住房后再购买住房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新购买的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5.申请人涉及离婚
(1)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住房认定面积。
(2)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申请人主张共有住房的,按协议确定的住房认定面积。
(3)2008年5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不主张婚后共同房产的一方,应当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面积。住房等价款按离婚时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交纳。
(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婚无共有房产的,应当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按其父母名下的住房认定住房面积,并按规定交纳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5)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婚有共有房产并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共有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住房等价款按离婚时共有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交纳。
6.符合条件家庭未按照上述规定将住房交区住建委代管或交纳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的,应当按照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个居住空间交纳3万元、两居室住房交纳5万元的标准交纳住房等价款。
(三)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住房面积认定方法
1.申请家庭有现住房
(1)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名下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年满14周岁异性子女的,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材料或由区住建委会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以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购买原承租的公有住房产权的家庭,在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与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互换时,其申请家庭人口没有变化,且家庭成员名下他处确无住房,住房面积按照符合条件认定。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近亲属现住房
(1)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应当按照落户父母、子女住房认定。
(2)申请家庭无住房,独自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他处有住房的人员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4)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的户数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均分的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其他家庭再申请时,将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各独立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
(6)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承租公租房满2年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7)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住房处,且与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的父母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单独申请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8)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分摊面积人口减少而停发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申领租房补贴或承租公租房证明,视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9)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子女的,分摊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条件的,按分摊面积认定;分摊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条件的,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可以不认定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户籍地为独立违章建筑,现已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原则上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1)申请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可以不再认定申请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可以不认定原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人涉及离婚
(1)离婚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现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认定。
(2)离婚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离婚家庭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离婚未满3年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离婚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②离婚家庭未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
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离婚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协议离婚的,申请人离婚有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如离婚3年以上,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申请人离婚无共有房产的,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申请家庭取得房产权属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的,该房屋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认定为申请家庭房产。
(3)申请人涉及多次婚史的,以最后一次离婚有关情形认定住房面积。
三
其他规定
(一)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原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原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三类)。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家庭的,在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家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文件印发背景
为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认定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梳理完善了住房租赁补贴认定有关规定
1.完善了对申请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明确了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也可以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
2.按照国家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最新要求,将“三无”人员范围调整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安置帮教对象人员。
3.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子女已成年的离婚人员、子女已成年的丧偶人员”可以参照“3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规范了有关表述
将住房面积认定中“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修改为“申请家庭住房为按份共有的”;将申请家庭成员中“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的人员”明确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规范了相关表述。
(三)与此前印发的有关政策进行整合,对表述不一致或重复表述的内容,进行统一或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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