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刷出来的销量,算不算犯罪数额
网店后台导出的交易流水为九十二万元,指控的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六十余万元系店主自行组织的刷单交易,货款由其本人支付,经平台结算后又回流至本人账户,货物从未实际发出。侦查机关依据后台流水认定犯罪数额,但店主以账目提出核对,二者相差的六十余万元,即成为全案的争议焦点。
销售金额究竟指什么
数额的认定依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该款将销售金额界定为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该定义的关键,落在「所得」与「应得」两项。一笔订单计入销售金额,须以款项真实进入行为人账户,或者依约应当进入其账户为前提。平台后台显示的成交流水仅为系统生成的交易记录,而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款项,并不与之等同。
刷单交易恰恰不符合这一前提,买家账户由店主自行注册,货款由其本人支付,平台结算之后,款项又经由其他账户回流至本人,货物从未发出,资金未产生实际流转。店主在该笔交易中并未取得任何收入,「应得」亦无从谈起。即便后台流水上的每一笔都记成成交,也只能证明账户之间有过资金往来,无法证实这些款项系真实交易的对价。此类交易不属于销售金额。个别案件改以非法经营数额认定,同样绕不开这一前提,而非法经营数额所指的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刷单交易自始至终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实际流转。
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销售的成立须同时具备真实的买家、真实的对价与真实的货物,三者缺一,销售即无法成立。而刷单所形成的订单,上述要件无一具备。
刷单订单在后台数据中留下哪些痕迹
刷单交易在平台后台数据中留有明显痕迹,最先暴露的是收货信息。此类订单的收货地址与收货人高度重复,数十笔订单寄往同一地址、同一门牌,联系电话亦为同一号码,而正常买家不会呈现此种特征。
物流信息同样可以印证,真实交易具有完整的快递轨迹,自发货地直至签收。而刷单订单的情形恰好相反,或者没有物流记录,或者快递单号在系统中无法查询,或者轨迹停留于某一中转站后不再更新,此类订单并列观察即可辨认。
从资金流向看,刷单的痕迹更为清晰。真实交易的货款进入账户后留存,但刷单交易的货款在平台结算之后,经由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回流至店主,或者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形成逐笔回流,上述资金路径可由银行流水与支付账单查明。
买家账户方面同样留有疑点,同一批刷单订单的账户多系同期注册,昵称相邻,下单时间集中,数十分钟内成交数十笔,与正常消费的节奏明显不同。
平台后台的订单数据出自系统自动生成,既无法排除其中混有刷单交易,也无法证实全部系真实成交。
指认刷单交易,不能仅凭口头陈述,须将证据逐项列出。刷单约定应先行提交,与刷单平台或者刷手的聊天记录载明刷单数量、单价与返款时间,可直接说明订单的来源。资金回流流水应当调取,平台结算款项进入哪一个账户、又经由哪一笔转账回流至店主,银行流水与支付账单均可逐笔对应。平台后台的订单数据本身亦有证明作用,收货地址重复的一批、缺少物流轨迹的一批,并列即可相互印证。而当事人自行记录的账目最具助益,真实销售量、刷单量与刷单成本以表格逐项列明,较之任何辩解都更为有力。
上述材料中,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与本人账目,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主动收集,而平台后台数据则须申请调取,或者申请办案机关核实。材料不足时,仅凭口头辩解无法证实刷单事实,数额亦无从核减。
数额核减之后落到哪一档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为入罪起点,五十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相差十倍。九十二万元流水若全部认定,量刑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刷单的六十余万元一经核减,余下二十余万元即回到三年以下,量刑空间随之改变。
核减须逐笔进行,不得以平均值推算。真实交易予以保留,刷单部分应当剔除,已经退款的部分再另行扣除,每一笔均须落到具体订单编号,计算结果方能成立,否则无法排除重复计算。
店主对售卖假冒商品的事实并不否认,所争的只是六十余万元该不该计入。争数额与是否认罪并非同一件事,实务中却常被混为一谈,而量刑依据仍是剩余数额落在哪一档。数额核减到位,量刑方有空间。
实务疑问的逐项回应
刷单由店主安排,本人仅为运营人员,该部分数额是否计入其责任范围?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是,数额与责任应当分别认定。刷单记录归于何人,须结合资金由谁支付、操作由谁实施、款项最终流向何人综合判断。仅领取工资、未参与分成的运营人员,与店主所处地位并不相同。
还有家属反映,本人已无法准确回忆刷单数量,此种情形下是否仍可核减?记忆不清并不影响核减,平台后台数据客观留存,收货地址、物流轨迹与资金流向均有记录,逐项比对之后,刷单订单自会显现。
刷单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会否因此加重处罚?刷单属于虚假宣传,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认定分属两个层面。行政处罚与刑事数额各按各的规则处理,应予剔除的部分仍应剔除。
也有人询问,刷单数额核减之后,是否就不必判处实刑?此须回到剩余真实成交的数额,五万元为入罪起点,五十万元为升档界限,余数落入哪一档,即在该档内确定量刑。并无一句话可以概括,也无法判断具体刑期,仍须逐笔计算方能得出结论。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 202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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