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看似寻常的路边临时停车下人
可能暗藏致命安全隐患
近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一起因
违规停车+放任下车
引发的“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
判处被告人司机孙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图方便酿悲剧“开门杀”致人死亡
10月20日,山东临沂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9岁的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日,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亲戚家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在前往一店铺途中路遇红灯,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红灯,停车位置正好在店铺对面,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为图方便,孙某未观察后方是否来车,也未提醒同车的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注意安全,随即安排刘某前往对面店铺取餐。
此时,后方陆续有电动车驶来,刘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及道路通行情况即打开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翻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积极施救、报警,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结合孙某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解读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
“现实中,多数‘开门杀’事故并非意外,而是交通陋习叠加责任缺位导致的‘人祸’。”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本案中,事故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而是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
首先,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孙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人,且孙某明知乘车人为未成年人,却让其自行下车,也未提前观察车辆后方、侧方路况,未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
其次,违规停车+放任下车,是事故根本诱因。司法实践中,“开门杀”事故追责始终遵循司机主体责任原则。本案中,孙某的违规停车、未尽安全监管提醒义务,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并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是引发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三,未成年人刘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多驾驶员误以为“谁开门谁负责”,这是典型认知误区。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因年龄、认知能力限制,且并非车辆安全管控责任人,其过错不足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开门杀”害人害己
避免“开门杀”
驾驶人和乘车人
一定要注意这4点!
1
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
2
乘车人要从右侧下车,驾驶人在停车后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
3
采用两段式开门法,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这样能有效预警后方来车,为安全开门争取反应时间。
4
采用“荷兰式开车门”法,即开车门时用距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这样上半身会随之惯性地转动,头部的自然转动使眼睛能够及时关注到车后的情况,从而减少视觉盲区。
骑车人怎样躲过“开门杀”?
骑车人在途经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与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避免紧贴车身通过。尤其在经过开启双闪或有乘客上下车迹象的车辆时,应提前减速,谨防车门突然开启,主动规避“开门杀”风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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