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丁兆刚)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骨灰处理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再婚配偶不得阻碍逝者子女领取骨灰,并协助将骨灰安葬于逝者亡妻的合葬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陈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陈某1。赵某于2003年去世,安葬于北京市某陵园。陈某与汪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陈某于2025年6月去世。陈某遗体火化后,因陈某1与汪某就安葬陈某骨灰产生争议,在殡仪馆抢夺骨灰寄存证。报警后,经民警调解,骨灰暂放在殡仪馆,由法院判决后再对陈某的骨灰进行安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1系逝者陈某唯一子女,汪某系陈某再婚配偶,双方均系逝者近亲属,对逝者丧葬事宜均享有相应的亲属权益。但在近亲属就骨灰安葬地点、安葬方式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逝者生前生活轨迹、既定安葬规划、墓穴购置目的、本地丧葬习俗及公序良俗综合评判,而非仅依据亲属身份单方确定安葬方案。
根据查明事实,2003年陈某1为陈某原配妻子赵某租赁北京市某陵园的墓地,并交纳了相关费用。结合墓穴性质、购置背景及民间丧葬习俗,该墓穴为夫妻双穴合葬墓,购置初衷即为赵某与陈某日后合葬使用,属于陈某生前既定、长期稳定的安葬安排。陈某生前长期在北京市某区居住生活,户籍地、生活地均位于该区,将其骨灰安葬于前述墓地,符合逝者生活轨迹、传统丧葬伦理及本地公序良俗。汪某经法院穷尽送达措施后进行公告送达,其未向法庭提出对于安葬事宜的意见及理由。现无证据证明陈某生前对其安葬事宜另有安排,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墓穴存在不宜安葬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不得阻碍陈某1领取存放于北京市某区殡仪馆的陈某骨灰,并协助陈某1将陈某的骨灰安葬于北京市某陵园。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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