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10月2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即日起施行。这是成都落实住建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的落地文件。

《实施意见》明确以2026年8月28日为界"新老划断":此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与预售资金监管按原政策执行;此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已取得土地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新政策,经属地政府评估风险、报市住建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条件申请预售;超期未开发、停工滞建等历史遗留项目盘活时,经属地政府评估和集体决策并报备,2028年12月31日前可按原条件执行。

预售资金监管同步重构。新增项目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须全部直接存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后方可解除监管,并须保留适当资金用于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承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和成都高新区"5+1"区域的具体监管工作。

现房销售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土地将有序推行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开;公告未明确销售方式的,由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现房销售前须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将销售方案、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意见书报住建部门备案,且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同步创设现房销售定金制: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前须书面明确现售意向,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定金在项目主办银行专户全程封闭管理、不得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定金合同。市住建局将制定定金合同范本。

土地与金融环节亦作出针对性安排。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余款可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且不计利息。房地产项目推行主办银行制,单个项目对应一家银行,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纳入主办银行账户管理,贷款按建设进度分批发放并受托支付至项目交易对象账户。

《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根据区域职住需求、拟出让宗地规模等指标合理设置宗地现房销售要求,探索按销售方式差异化设置成品住宅建设要求,支持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等用地带方案出让、推动"拿地即开工";开发建设环节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及混凝土浇筑等关键工序,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支持分期开发、分期办理施工许可与分期验收,推行"验登合一"实现"竣工即交证"。

文件明确,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不适用,预售资金和定金监管、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等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