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专访系列

很多人以为,只要留下遗嘱,身后事就能按自己的意思安排。事实上,遗嘱无效、形式瑕疵、财产范围不清、多份遗嘱"打架"……在继承纠纷中,"立了也白立"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让遗嘱真正生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俞强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为公众盘点继承纠纷中的五大高频风险。

一、律师其人:十五年专注,让"身后事"不再成为"烦心事"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十五年——俞强律师长期专注于房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在他经办的案件中,既有标的过亿的复杂继承纠纷,也有普通家庭为一套老房对簿公堂的辛酸故事。

"继承案件处理的不仅是财产,更是亲情。"俞强律师说,"一份合规的遗嘱,可以让老人走得安心、子女处得和睦;一份有瑕疵的遗嘱,却可能把家庭拖进旷日持久的诉讼。"

二、案情回顾:一份打印遗嘱引发的家庭风波

几年前,俞强律师团队接待了这样一个案件(已作脱敏处理)。

A老先生去世后,其子甲拿出父亲生前留下的一份打印遗嘱,称父亲已将名下房产留给照顾自己最多的长子,两个女儿乙、丙仅分得少量存款。乙、丙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这份打印遗嘱只有一位见证人签名,而该见证人恰是甲配偶的弟弟。

俞强律师审查后发现,问题不止一处。一方面,打印遗嘱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另一方面,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形式要件欠缺、见证人不适格,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老人立遗嘱时一片苦心,却因为不懂规则适得其反。"回忆起来,俞强律师感慨不已。

三、法律解读:继承纠纷五大高频风险

结合此类案件,俞强律师梳理出继承纠纷中最高发的五类风险。

(一)形式要件瑕疵:最常见的"硬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

"很多老人习惯'手写一段话就算遗嘱',或者让子女帮忙打印后自己签字。"俞强律师提醒,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的形式要件,缺一项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见证人资格欠缺:找了"不该找"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让配偶、子女、儿媳女婿做见证人,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俞强律师建议,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结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邻居、朋友、同事或律师。

(三)遗产范围不清:"房子"未必全是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俞强律师指出,登记在老人名下的房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拆迁安置房),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份额。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还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四)多份遗嘱相互冲突: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多份遗嘱本身不必然导致无效,但日期不清、形式混杂就会引发争议。"俞强律师建议,每份遗嘱都完整注明日期,后立的遗嘱尽量对前一份作出明确的撤回表述。

(五)期限内未作表示:沉默未必是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错过六十日最终丧失受遗赠权利的案件,我们办过不止一起。"俞强律师提醒,受遗赠人与继承人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四、结语:把"身后事"想清楚,是对家人最后的温柔

在俞强律师看来,继承纠纷的预防成本,远低于诉讼成本。他给出三条实用建议:一是尽量采用自书遗嘱,全文亲笔书写并签注日期;二是慎重选择见证人,避开利害关系人;三是列清财产清单,保留好能够证明遗嘱过程合法性的材料。

"遗嘱的意义,不在于分配多少财产,而在于让爱的人少一些争执、多一些念想。"俞强律师说,"把身后事想清楚,是一个人对家人最后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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