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办企业遇到拆迁,是不是也听过这几句话:
你不是产权人,没资格要补偿;
这块地没正式征收,不存在补偿义务;
你找错单位了,我们管不了这事。
很多企业主听到就懵了,尤其是老厂子,早年手续不规范、有历史遗留问题,好像自己真的理亏,只能认亏。
但浙江这起再审案件,把这三个最常用的拒赔理由,全推翻了。案子从一审、二审全驳回,到再审翻盘指令继续审理,给很多有同类问题的企业趟出了路。
第一个理由:不是登记产权人,就没资格要补偿?
这是企业拆迁最常见的第一道坎。
很多老厂早年是挂靠集体的“假集体”,后来转制私营;或是从村里受让了土地厂房,因为历史原因没办过户登记。拆迁方一上来就拿不动产登记说事:证上不是你名字,你不是合法权利人,不给补偿。
浙江这起再审案,刚好踩中了这个典型问题。一家企业早年和村里签协议,受让了牛舍地块和地上房屋,后来企业经历名称变更、集体转私营,一直实际使用这块地和厂房,还有一处排涝站房屋也是企业转制承接的。
一、二审阶段,法院都认为土地登记在村委会名下,企业不是登记的使用权人,排涝站房屋也说不清权属,直接驳回了起诉。
但再审法院不这么认为。
只要企业是通过合法转让、转制取得房屋土地,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原产权方从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权属纠纷,就算没办正式的产权过户登记,也可以认定是实际权利人,有权主张拆迁补偿。不能简单拿“没登记在你名下”,就直接把人拒之门外。
第二个理由:土地没正式征收,就不用给补偿?
第二个很容易踩的坑,叫“程序抗辩”。
很多项目是协议拆迁、自愿搬迁,没走正式的征地审批程序。等你去找对方要补偿,对方就说:这块地还没正式征收,我们没有法定补偿义务,是自愿拆迁,你不同意可以不搬。
很多企业主听到这话就没辙了,觉得没批文确实没法强要补偿。
这起案子里也有一模一样的争议。
案涉的集体土地,确实没有取得正式的征地批复。一、二审也认为,土地没被征收,就不存在安置补偿的前提。
但再审法院说得很清楚:
项目已经发布了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企业的房屋也已经因为项目建设被实际拆除了。不管土地有没有走完正式征收程序,拆迁方既然基于实施方案拆了房子,就该承担对应的补偿安置义务。不能房子拆完了,再拿“没正式征收”当借口拒赔,这个逻辑说不通。
第三个理由:你找错被告了,我们没这个职责?
第三个最折腾人的坑,是主体来回踢皮球。
拆迁项目里往往有好几个单位:指挥部、街道办、拆迁事务所、旧改办。你去找A,A说我们只是实施单位,职责在B;你去找B,B说项目不是我们牵头的。真起诉了,往往会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这起案子里,当事人起诉了两个相关单位。一审二审一会儿说这个单位没职责,一会儿说那个只是受委托的实施单位,总之就是告错人了。
再审法院明确了边界:
要区分“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和“承担法定职责的主体”。如果原来的拆迁部门撤并了,职能由新的单位承接,那承接的单位就要担责。不能让企业在“该告谁”这个问题上来回折腾,消耗时间。
最终再审结果
省高院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也就是说,之前三个用来驳回起诉的理由,全都不成立。企业可以正式进入实体审理,继续主张自己的拆迁补偿。
给企业拆迁的4个实在提醒
第一,历史遗留的权属问题,别自己先虚。转制文件、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多年实际使用的证据,都能证明你的权利,不是只有房产证才算数。
第二,协议拆迁、自愿搬迁,拆了房就要补。不要因为没有正式征地批文,就觉得自己没道理要补偿。只要房子是因为项目拆的,就有权利主张补偿。
第三,被告主体不对不用慌。法院可以释明变更被告,不要因为对方说“你找错人了”就直接撤诉,很多时候只是对方的推诿话术。
第四,一审二审被驳回,别轻易放弃。如果确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很多程序问题的案子,再审翻盘的概率并不低。
企业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多,程序坑也多。很多企业不是拿不到补偿,是被一两句话就挡在了门外,自己先放弃了。
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企业拆迁被拒赔的情况?最常听到的理由是什么?评论区聊聊。
本案律师介绍
刘宏国律师
法学学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资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拆迁、征地案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行政诉讼及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谈判沟通,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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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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