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春晚是全民晚会,大家截取片段发短视频、翻唱里面的国风曲目,只是分享传播,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这个认知,和著作权保护的裁判逻辑并不一致。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总台官宣于蕾出任2027羊年央视春晚总导演,这也是她连续第五年执掌春晚创作,此前由她团队打造的《满庭芳·国色》《年锦》等国风创意节目出圈刷屏,成为现象级文化作品。每一年春晚播出之后,网上都会涌现大量剪辑切片、翻拍、魔改、翻唱的二次创作内容。不少网友热衷于拆解国风舞台、截取高光画面,但很少有人理清春晚节目分层的版权归属,分不清什么是合法的赏析讨论,什么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侵权行为。结合近年大量涉春晚著作权纠纷的判例,我们厘清其中容易混淆的法律边界。
绝大多数普通人的认知误区:整台春晚的视频画面,版权属于上台表演的演员、编导,大家拿来剪辑使用,只要标注出处就没有问题。
但真实的法律裁判逻辑并非如此。春晚在法律上属于汇编视听作品,总台对全部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接,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备独创性,整台晚会视频版本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权利并不是笼统打包在一起,而是分层划分:词曲作者、舞蹈编排创作者,享有对应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登台演出的演员享有表演者权,有权禁止自己的表演形象被歪曲、篡改;我们在电视、直播里看到的晚会录制成片,对外传播、剪辑商用的财产权利,归属总台。
简单来说,想要使用晚会的录像素材,不只是征得演员或者原词曲作者同意就足够,晚会成片画面的使用许可,需要向总台申请。即便一个舞蹈本身是原创国风作品,单独拿到编导授权,也不等于可以直接使用春晚现场录制的舞台视频,两层权利要分开看待,这也是很多自媒体踩坑的地方。
第二层普遍认知误区:我剪辑的短视频没有带货、没有直接收钱,纯粹是分享,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平台不能下架,权利人也无权追责。
反转在于,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非商用不等于自动免责,单纯截取精彩片段搬运传播,不在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之内。
法律上认可的合理使用,一般限定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新闻报道而适当引用。引用要以自身的评述、观点为核心,截取的片段只能作为辅助论据,不能截取节目最精华、最有辨识度的核心段落,不能替代原作品本身的传播价值。很多自媒体账号,直接截取国风节目几十秒高光画面,配上简单文字或者背景音乐,依靠这段画面吸引流量、涨粉,间接获取平台流量收益,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被认定构成侵权。流量收益本质上属于财产性利益,不能因为没有挂商品链接,就直接豁免侵权责任。只有以深度点评、文化解读为核心,少量截取素材、完整标注来源,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适当引用。
第三层认知误区:网上翻唱、翻拍春晚里面的国风歌曲、舞蹈,只是网友玩梗娱乐,就算侵权,最多只是下架视频,不会产生赔偿责任。
反转在于,未经许可的改编、翻唱、翻拍,会同时触碰多项著作权利,符合条件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未经原作者许可,修改词曲、重新编曲,侵害的是改编权;把翻唱版本公开上传网络,侵害表演权;直接混剪晚会原版画面二次分发,侵害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剪辑的时候恶意拼接画面,扭曲演员的表演形象,还会侵害表演者人格利益;大范围使用演员肖像引流,同时会触及肖像权保护规则。一旦权利人起诉,法院会结合作品知名度、传播范围、账号获利情况综合判定赔偿金额。如果是大规模批量盗播、剪辑春晚节目牟利,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追责标准。
我们结合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梳理普通人做二创需要把握的实操底线。
第一,个人私下下载、保存春晚视频,自己观看欣赏,属于个人合理使用;一旦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社交网络公开发布,就落入著作权管控的范围。
第二,自媒体做文化解读类内容,要分清主次,以自己的解读观点为主体,少量引用画面素材,不要完整截取节目核心片段,规范标注来源,避免纯粹搬运切片。
第三,如果想要商用翻唱、翻拍春晚国风节目,需要取得双重许可,既要拿到词曲、舞蹈编排原作者的授权,也要拿到总台关于晚会录像素材的使用许可,缺少任意一方授权,都存在侵权风险。
国风节目出圈,本身是传统文化创新表达的好事,著作权制度设立的初衷,不是限制大众欣赏、讨论文艺作品,而是平衡文化传播和创作者的劳动权益。鼓励大家赏析、解读、讨论春晚的国风内容,但欣赏不等于可以随意截取、翻拍、改编原作。尊重分层的版权边界,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才能持续催生更多兼具美感与内涵的国风文艺作品。
你觉得,短视频平台上单纯截取春晚国风舞台高光片段,该不该直接认定侵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