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要点

发布:2026年10月23日,发改委2026年第50号令,2026-12-01施行,覆盖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

一、核心定位

1. 电煤:允许贸易商代签,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保供煤源(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原则上供需双方直签;直签确有困难,可由煤炭贸易企业等第三方签订,接受属地监管

- ✅ 贸易商角色:补位代签、履约保障;❌ 禁止二次转手倒卖合同项下煤炭

2. 电力:允许已签合同全部/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第二十六条)

3. 天然气:允许做调剂、合规转让(第二十五条)

差异原因:电煤是实物资源,转手容易推高煤价;电、天然气是管网内能量流,转让便于供需平衡

二、电煤重点规则

1. 合同期限:1年及以上,鼓励多年期

2. 应签主体:煤矿及关联销售企业、公用燃煤电厂、民生供暖燃煤供热企业及关联燃料采购企业

3. 价格机制:

- 港口交货:基准价+浮动价

- 产地交货:按月度调整机制

4. 运输:涉及铁路运输的,必须提前协商运输计划,铁路优先保障运力

5. 履约:月度履约量保持均衡稳定,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红线条款)

三、处罚&信用链条(闭环约束)

违规情形:未及时代签、履约量不达标、价格不合规、不履约、倒卖套取挪用等

处置链路: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记入信用记录→失信惩戒

同时,合同履约记录作为:国企考核、先进产能释放、跨区送电、铁路运力保障的重要参考(履约好优先给运力、政策倾斜)

四、实操落地三个关键点

1. 运力:提前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按月核对发运量;贸易商核心价值是协调运力,不是转手囤货

2. 验收:电煤重点考核热值、硫分、灰分、水分;矿方化验、到厂化验不一致,必须在合同写清仲裁判定方式,避免扣款扯皮

3. 结算:按月对账,核对发运量、到厂量、化验指标、结算金额,保障现金流稳定

五、签约前自查三件事

1. 核对主体身份:是直接供需主体,还是第九条允许的第三方代签贸易商

2. 明确履约边界:不能约定二次转售、串货倒卖条款

3. 完善验收、仲裁、结算、运力保障相关约定

六、出台背景

原煤产量同比持续下行、发电侧承压,在供给收缩阶段,通过制度锁死保供履约,稳住民生和能源安全。

《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三类能源对比表

项目

电煤保供合同

电力保供合同

天然气保供合同

施行时间

统一:2026.12.1起施行(发改委50号令,6章45条)

同左

同左

合同期限

≥1年,鼓励多年期

1年及以上(跨省跨区优先多年)

≥1年,鼓励多年期

第三方/转让规则

✅允许贸易商代签(补位履约)❌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合同项下煤炭(第十四条红线)

✅允许合同全部/部分转让第三方(26条)

✅允许调剂、合规转让(25条)

价格机制

港口交货:基准价+浮动价产地交货:月度调价机制

市场化形成,不强制固定价

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可约定调峰、可中断气量

运输配套

涉及铁路运输,必须提前协商铁路计划,铁路优先保运力

电网通道统筹、跨区送电配套

管网管输配套,约定调峰责任

核心特点

实物商品,转手容易推高煤价、挤占保供资源

管网内能量流,电量转让便于供需平衡

管网气体,调峰转让保障民生用气

违规后果

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记入信用记录、失信惩戒;履约情况作为运力、产能释放、国企考核依据

同惩戒体系,转让在合规框架内

同惩戒体系,重点保障民生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