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定金全程封闭管理,不得使用。
记者26日获悉,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提至主体封顶、有序扩大现房销售范围。同时,为存量项目、历史遗留项目设置过渡期政策,配套土地、金融、建设管理多维度支撑,在守住交付底线的前提下,保障行业平稳过渡、市场供需稳定。
明确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明确了商品住房预售条件要求: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
同时,为支持项目平稳过渡,实施意见明确,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公告)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并报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其中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
对超期未开发、已停工滞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盘活时经评估风险、集体研究决策,2028年12月31日前备案后可按原预售条件执行。
新增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新增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监管职责与机构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市县住建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承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范围(即“5+1”区域)内具体监管工作,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确定资金监管机构。
不仅如此,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在商品住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后,开发企业可解除资金监管,但应保留适当资金用于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记。
现房销售定金收取不超总价5%
实施意见指出,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土地,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为强化现房销售备案管理,现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将现房销售方案、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和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意见书等报市县住建部门备案,且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定金全程封闭管理,不得使用。
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通过非监管账户收取预售资金、定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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