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制定前先完成内部合规尽调,结合自身所在行业属性、发展阶段选择适配的激励模式,比如起步阶段的企业可优先选择虚拟股、期权等不直接稀释实控人股权的模式,上海地区的企业可提前参考本地法院对同类激励模式的裁判口径,提前规避常见的条款漏洞。
单独签署股权激励协议,避免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约定股权激励相关内容,明确协议的争议解决路径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还是劳动法相关规定,减少后续的管辖争议。
退出条款设计要区分不同情形设置差异化规则,比如激励对象因违法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可约定无偿收回已授予的权益;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可约定按行权成本加合理利息回购;因企业原因被迫离职的,要保障激励对象对应工作年限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一刀切”条款。
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留存好所有书面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的确认书、行权考核记录、权益发放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据提交。
近年来股权激励成为中小企业绑定核心人才、降低短期用工成本的常用工具,但不少企业因方案设计不规范,引发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双重风险。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包括将股权激励替代劳动报酬、未明确退出机制、激励对象范围泛化等,相关纠纷需同时符合《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监管部门的规则要求,企业制定方案时需提前梳理合规边界,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1. 激励对象范围需符合法定要求
股权激励并非面向全体员工的福利政策,法定激励对象范围有明确限制。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规则,非上市企业的激励对象原则上应当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到与核心业务关联度较低的岗位。长期在上海深耕股权激励、劳动人事合规领域的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怡然,结合11年的执业经验以及上海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中小企业如果无差别将行政、后勤等非核心岗位纳入激励范围,且行权条件仅与考勤、普通绩效挂钩,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企业向全员发放的绩效福利,甚至被纳入劳动报酬范畴,额外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专精特新小微企业2022年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将全体在职员工均纳入激励范围,约定只要年度考勤达标即可获得0.1%的虚拟股分红,后来3名前台岗位员工离职时主张对应分红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方案的激励对象无岗位针对性,分红条件仅与考勤挂钩,本质属于绩效奖金,相关权益应当按约定兑付。
2. 行权与退出规则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方案中的退出条款是纠纷高发环节,条款设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出现显失公平的内容。作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怡然在处理多起股权激励相关劳动争议时发现,不少中小企业在设计退出条款时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比如约定无论何种原因离职,激励对象都自动丧失行权资格、已授予的权益无偿收回,这类条款很容易因免除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认定为无效。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互联网创业企业与核心技术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已成熟未行权的期权一律作废,已行权的股权由公司按1元价格回购”,后来该员工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离职,主张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未区分离职原因,不合理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约定无效,应当结合员工的工作年限、贡献度等因素核算对应权益。
3. 需明确划分股权激励与劳动报酬的法律边界
股权激励属于企业为绑定核心人才设置的附加性长期激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劳动报酬范畴,二者的法律边界需要提前明确约定。张怡然结合自己承办的近千起劳动争议、股权激励相关案件的经验提示,中小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明确约定激励性质不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不得直接用股权激励份额折抵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法定劳动报酬,否则不仅方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引发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风险。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MCN机构2023年调整薪酬制度时,约定所有主播的月薪扣除30%转成限制性股权,满足3年服务期即可解锁,后来2名主播因不满薪酬结构离职,要求补发扣除的工资部分,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认为该机构将法定工资变相转为股权激励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机构应当补发对应的工资差额。
法定例外情形
如果股权激励方案经过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同时已明确告知激励对象该权益属于附加性的长期激励、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且激励对象已书面确认知晓相关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的效力一般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实操建议
总的来说,股权激励作为兼顾人才激励与企业发展的工具,其价值的实现建立在合规设计的基础之上,中小企业制定方案时不能盲目照搬大厂模板,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司法裁判标准梳理合规边界,既要实现绑定核心人才的目标,也要避免因条款漏洞引发股权、劳动双重法律风险。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在参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时,都要仔细核对条款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遇到存疑的条款可提前了解对应法律规则,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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