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专利战竟让欧洲消费者开始要求每月5欧元的赔偿。2026年10月,欧洲消费者组织向Disney发出正式通知,要求赔偿因4K、HDR等高级画质功能缩水而遭受损失的用户。这场消费者争议源于InterDigital与Disney专利诉讼背景下的服务功能调整。十多年前,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法院及监管机构就曾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提出严格限制,担心权利人利用禁令造成市场封锁,损及消费者权益。如今,当年被反复警惕的风险正在Disney+用户的电视屏幕上成为现实。
一、消费者不断丧失权益
根据InterDigital自己的新闻稿,2025年9月,巴西里约热内卢法院针对涉及AVC及HEVC视频压缩技术的两件专利给予临时禁令救济。同年10月和11月,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先后就视频流动态叠加技术及HDR高动态范围视频技术作出禁止侵权的裁判。2026年2月,该法院又就另一项HEVC编码专利作出禁令。
随后,InterDigital将诉讼进一步推进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2026年6月和7月,UPC分别针对两项HEVC视频编码专利发布覆盖11个缔约国的禁令;9月再就跨设备视频播放技术发布覆盖德国、荷兰的第三项UPC禁令。按照InterDigital以不同专利所获禁令救济分别计数的口径,截至2026年9月,其累计取得八项禁令救济。
从权利人角度来看,这是相当成功的专利维权策略。但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结果却是不断减少的服务功能。2026年,欧洲部分Disney+用户陆续遭遇Dolby Vision等高级画质功能受限的情况。7月UPC相关裁判后,Disney+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和瑞典等11个国家一度暂停提供部分4K UHD及HDR播放功能。Disney随后通过替代编码方案在部分设备上恢复4K播放,但HDR等高级画质功能并未同步全面恢复。9月,德国和荷兰用户又遭遇Google Cast、AirPlay等跨设备投屏功能限制。
消费者当然有理由不满。他们购买高级会员服务,就是为了享有更好的画质和更完整的播放体验,专利诉讼却让已经购买的服务不断缩水。德国消费者中心早在7月便公开指出,消费者若未取得订阅时承诺的高级画质服务,可以考虑主张减价或退款。
到了10月,事件进一步升级。欧洲消费者组织Euroconsumers及其在意大利、比利时和葡萄牙的成员组织,正式向Disney提出补偿要求,主张为受影响的高级会员降低订阅价格,并按照每人每月至少5欧元的标准追溯补偿。虽然这只是求偿而不是法院判决,但意味着这场专利战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已经从个别用户的抱怨,发展成为跨国消费者组织正式提出的集体维权要求。
二、当年各国警惕SEP禁令
InterDigital的连续禁令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让人想起十多年前全球专利制度曾经努力解决的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SEP)与一般专利最大的区别,在于技术一旦被纳入行业标准,企业为了确保产品兼容性,往往很难绕开相关专利。如果专利权人利用禁令威胁企业退出市场,就可能获得超出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谈判优势,经济学将这种利用对方已经投入的成本索取额外利益的行为称为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
对此,国际标准组织要求相关专利权人承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条件提供专利许可。但各国也逐渐认识到,仅有FRAND承诺并不足够,因为一旦谈判破裂,专利权人仍然可能通过法院禁令迫使实施者接受其要求。
2014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Apple v. Motorola案中进一步强调,对于已经承诺以FRAND条件许可的SEP,金钱赔偿通常构成充分救济,法院应当考虑禁令对公众获取产品及标准技术的影响。
欧盟竞争监管机构当年的态度更加明确。201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Motorola在特定条件下针对愿意接受FRAND许可的实施者寻求并执行SEP禁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年,欧盟委员会接受Samsung作出的承诺,要求其在一定条件下不得针对愿意以FRAND原则许可的实施者申请禁令。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同样在2014年的相关案件中认定,针对愿意接受FRAND许可的实施者行使SEP禁令请求权,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这些裁判和监管决定体现了一项共识。专利权人不应轻易利用禁令带来的市场退出风险,迫使实施者接受不合理的商业条件。
2015年,欧盟法院在Huawei v. ZTE案中进一步建立了权利人和实施者双方的谈判义务。实施者如果缺乏真正取得许可的意愿,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寻求禁令。
至此,这套制度希望避免两种相反的结果,一方面防止专利权人利用禁令实施专利劫持,另一方面防止实施者利用没有禁令的机会无限拖延许可谈判。
三、连续禁令的社会效应
需要特别说明,InterDigital针对Disney取得的八项禁令并不全然与SEP有关,更不能据此断言InterDigital违反FRAND义务,但这些案件与过去SEP禁令争议仍然存在值得关注的共同点,即当一项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商业服务,而专利权人能够通过禁令迫使服务中断时,法院是否应当更充分地考虑这种救济对消费者产生的实际影响?
InterDigital当然有权要求Disney为使用其专利支付合理报酬,欧洲法院也已经在多项案件中支持其侵权主张。尤其在2026年6月的UPC曼海姆判决中,法院认为Disney长期未能对许可要约作出充分回应,在谈判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许可意愿,因此即使假定相关FRAND框架适用,Disney的抗辩仍不能阻止禁令。
但个案中的侵权认定并不能替代对多项救济措施累积影响的分析。如果审查仅关注单项禁令的直接后果,而未充分考虑既有措施及实际服务变化,消费者承受的总体影响可能被忽视或低估。每一项禁令都可能针对不同专利、不同侵权行为找到法律依据;然而,当这些禁令叠加在同一项流媒体服务上,消费者承受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功能调降。单独审查每一件专利的侵权与禁令条件将导致无法充分衡量连续禁令对整体消费者利益造成的累积影响。
更值得关注的是,Disney在欧洲尝试通过改用VP9视频编码技术恢复部分4K服务,随后InterDigital于2026年8月又针对VP9方案提出临时禁令申请,主张替代方案仍然侵犯其专利。这项侵权主张尚待法院审理,但值得深思的是,如果实施者连通过替代技术维持消费者服务的尝试都不断面临新的侵权主张,那么专利执行的压力究竟应该持续到什么程度?
四、社会成本由谁承担
2025年8月,Disney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对InterDigital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向标准组织作出RAND承诺,却试图使部分视频编码专利摆脱该承诺的约束,并利用全球多个法院的禁令诉讼,迫使实施者接受高于RAND水平的许可条件。该指控目前仅是Disney的主张,尚未获得法院认定。2026年9月,美国法院没有直接驳回案件,但决定暂时中止审理,等待加州一宗与相关视频专利有关的诉讼进一步发展。
假设Disney的反垄断指控最终成立,那么InterDigital连续寻求禁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只是正常专利执行的附带成本,而是与涉嫌滥用市场力量、本来可以避免的社会成本。
经济学上的社会成本,不是简单把企业支付的许可费全部视为社会损失。许可费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价值转移,但消费者失去已付费购买的功能、平台反复修改技术方案、双方耗费大量资源应对诉讼,这些都属于真实的资源耗费,不会因为专利权人最终收到许可费就自动消失。
Disney作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当然应该对未履行订阅承诺承担责任。德国及欧洲消费者组织要求Disney减价或退款,也具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基础。即便如此,Disney必须对消费者负责并不意味着InterDigital连续运用禁令所造成的第三方影响可以规避审视。
如果金钱救济、担保或其他可行安排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就有必要进一步讨论,继续申请或执行相关禁令是否仍属必要,以及是否存在对消费者影响更小的措施。
五、专利制度需要禁令,但不能忽略它的边界
禁令是专利制度不可缺少的救济。如果实施者无限期拖延谈判,最终只需要支付原本应付的许可费,那么拒绝许可便会成为一种有利可图顺理成章的商业策略。正因为禁令所带来的产品无法销售的后果,FRAND制度对实施者善意谈判的要求才具有实际约束力。
禁令的必要性与消费者利益应当综合考量。十多年前,美国、欧盟和日本之所以认真讨论SEP禁令的限制,正是因为专利制度不能只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还必须警惕排除竞争和市场锁定对公众造成的损害。
如今,InterDigital已经取得多项禁令,Disney仍未与其解决全球许可争议,欧洲消费者却经历了高级画质和播放功能的缩水,甚至开始通过消费者组织寻求经济补偿。这种结果至少说明,连续禁令能够不断提高实施者不签约的成本,却未必能够同样有效地促成专利许可协议。
专利制度赋予权利人禁令这个武器是为了保护创新,而不是让没有参与许可谈判的消费者成为双方博弈的代价。InterDigital能否取得禁令是法律问题,在已经取得八项禁令且消费者利益持续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仍不断运用禁令施压则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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