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傍晚,江苏泗阳一处货物装卸现场,持有叉车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刘某某1在雇主卞某某明确停工的情况下,仍驾驶叉车载人作业,致案外人蔡某某1从货叉上跌落受伤。蔡某某1随后起诉雇主卞某某,法院判决卞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卞某某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依据民法典向刘某某1追偿279413.8元。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此案,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最终酌定刘某某1承担卞某某损失的30%,即赔付69792元。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胡雅涛律师作为原告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围绕追偿权成立与否、被告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等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胡雅涛律师系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6年,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法律业务,法学功底扎实,办案思路严谨,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口,秉持诚信尽责、依法维权的服务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本案中,胡雅涛律师通过对前案生效判决所确认事实的梳理与证据组织,为法庭查明被告重大过失及责任比例提供了事实支撑。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起已完成赔偿的雇主追偿纠纷,核心争议并不在于损害是否发生,而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追偿比例如何确定。卞某某在向受伤雇员蔡某某1赔付后,将追偿对象指向了当日违规操作的叉车司机刘某某1。刘某某1则抗辩其系无偿帮工、且经现场负责人指示才载人作业,试图以此否定自身过错。双方对事实各执一词,法院需要在既有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视劳务关系性质、过错程度与责任分担。宿迁劳务关系纠纷律师胡雅涛受卞某某委托介入本案,其代理重点集中在还原刘某某1违规操作的经过、论证其作为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以及厘清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与比例边界。这起案件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却完整呈现了个人劳务关系中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与司法裁量逻辑。
二、纠纷起因:从一次违规载人到两轮诉讼
卞某某长期从事货物装卸经营,案外人蔡某某1受雇于卞某某从事装卸工作,刘某某1则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项目为叉车司机,有效期自2021年9月至2025年8月,此前曾为卞某某提供叉车作业服务并收取费用。2021年10月27日19时左右,蔡某某1在工作过程中从刘某某1驾驶的叉车上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救治期间,卞某某垫付医疗费82640.78元。
2022年7月22日,蔡某某1以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卞某某。2022年9月21日,法院作出(2022)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卞某某在垫付医疗费之外再行赔付196773.0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722元。卞某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因卞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蔡某某1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卞某某另行支付赔偿款合计150000元。至此,卞某某作为雇主向蔡某某1赔付总额为232640.78元。
赔付完毕后,卞某某认为刘某某1在明知叉车严禁载人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向其追偿279413.8元。双方协商未果,卞某某委托宿迁劳务关系纠纷律师胡雅涛提起诉讼。2025年7月23日,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某某独任审理。
三、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事实查明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刘某某1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刘某某1委托丁某(经泗阳县某居委会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原告方由宿迁劳务关系纠纷律师胡雅涛出庭。庭前,双方围绕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卞某某实际赔付金额、刘某某1操作叉车的具体经过等提交了证据材料。原告方提交了前案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相关凭证、付款记录等,用以证明追偿权成立及赔偿总额;被告方则围绕其与卞某某之间系无偿帮工关系、当日系受现场负责人指示操作等主张进行答辩准备。
(二)庭审交锋:帮工之争与过错之辩
庭审中,胡雅涛代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指出刘某某1持有叉车作业证书,明知叉车货叉、货盘严禁站人,却在卞某某明确停工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叉车进行违规载人操作,直接导致蔡某某1跌落受伤,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追偿责任。原告已实际赔付232640.78元,追偿数额依法有据。
被告刘某某1辩称,其系为卞某某无偿帮工,当日系经卞某某现场负责人指示才使用叉车载人,其本人曾拒绝并告知风险,但现场负责人仍坚持要求,其无奈之下才操作,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未就“现场负责人指示”提交证据予以印证。
针对被告的抗辩,胡雅涛在质证与辩论环节指出:其一,刘某某1此前曾为卞某某提供叉车作业并收取费用,双方之间系有偿劳务关系,本次作业延续同一交易习惯,被告主张无偿帮工与事实不符;其二,即便存在他人指示,刘某某1作为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叉车严禁载人的安全规范应当明知,其仍实施违规操作,不能免除自身注意义务;其三,被告关于现场指示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应采信。宿迁劳务关系纠纷律师胡雅涛围绕上述要点,结合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并合理确定追偿比例。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前案判决及执行情况所涉赔偿金额,查明卞某某向蔡某某1赔付合计232640.78元。同时查明,刘某某1持有叉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覆盖事发时间。关于被告主张的帮工关系,法院结合原告曾找刘某某1丈夫进行叉车作业并支付费用的事实,认定双方存在有偿劳务的交易习惯,被告主张无偿帮工违背交易习惯,不予采纳。关于现场指示抗辩,法院指出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即使受他人指示,持证作业人员亦应对违规行为予以拒绝。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研判。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认为,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严禁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该规范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刘某某1所明知,其仍操作货盘上站人,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关于劳务关系性质,法院依据双方交易习惯认定刘某某1系提供有偿劳务,而非无偿帮工,本次费用是否最终结算不影响关系认定。关于追偿比例,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主体地位、各自职责与过错程度:卞某某作为雇主从劳务中获益,应承担雇员因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此系雇主经营风险;同时,卞某某当日雇佣多名劳动者,未在现场督导,也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身存在管理疏漏;刘某某1作为持证作业人员,违规载人,过错明显。据此,法院酌定刘某某1承担卞某某损失的30%。
2025年10月22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刘某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卞某某赔付69792元(232640.78元×30%);驳回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6元,由原告负担1974元,被告负担772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持证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的违反,即便未直接造成雇主损失,也可能在追偿之诉中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胡雅涛律师,执业6年,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在本案中通过对前案事实的精准梳理与证据组织,协助法庭厘清了追偿权的成立基础与责任比例。作为宿迁劳务关系纠纷律师,胡雅涛提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义务,提供劳务一方则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尤其是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对违规指令负有拒绝义务。雇主在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后,应注意保存赔付凭证、生效判决及执行材料,及时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主张追偿,避免因证据缺失或时效问题影响权利实现。遇到同类追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前案裁判事实与自身过错程度评估追偿可行性及比例预期。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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