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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消费者驾车在济宁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此前该站惯例是加油时先出具加盖济宁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加油站收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标注有效期三个月,消费者可留存多张收据、累计后统一换取正式发票。但近期消费者持多张在有效期内的盖章收据前往加油站申请汇总开票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收据税务局不让用了,收据不能换发票”,拒绝履行开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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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显示:2026年7月30日的加油收据,并该有济宁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加油站收据专用章,有效期三个月。

长期以来,该加油站为方便单位客户,一直实行 “先开收据、攒票后统一换发票” 的模式,收据上清晰加盖收据专用章、标注加油时间、金额,并印有三个月有效期提示,属于加油站对外认可的交易凭证。本次消费者所持收据均在标注有效期之内,交易真实、款项已结清,却被加油站单方面告知收据失效,无法换开发票。

“钱当时已经付了、油也加完了,手里有加油站盖公章的收据,怎么说不能换票就不能换票?” 消费者对此难以理解。

消费者提出质疑:加油站此前长期以收据代替即时发票,若以 “收据不能用” 为由拒开发票,该部分已发生的加油收入是否存在未如实开票、申报纳税,涉嫌逃税的情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现行税法、税务文件中,没有任何条款支持商家可以自行设置收据作废规则、以税务部门规定为由拒绝对真实已发生交易补开发票;商家内部设置的收据有效期,不能免除法定开票义务。税务部门多次公开答复:只要交易真实,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商家不能以小票、收据过期、系统变更等理由拒绝开票。

针对成品油行业开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文推进成品油零售 “交易即开票”,目的是规范成品油销售全量开票、防范隐匿收入偷税,并非允许加油站单方面否定此前已经出具、双方认可的交易收据、拒绝补开发票。“交易即开票” 是新的监管方向,不具备溯及既往效力,不能成为加油站对历史真实交易拒开发票的借口。

收据只是收款证明,不能替代发票,但盖章收据是证明加油交易真实发生的关键证据。加油站单方面停止凭收据换票,消费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该部分凭收据收款、当时未即时开票的加油收入,有没有如实入账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存在已收款、实现销售收入而长期不开票、不申报纳税,则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界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加油、消费后索要发票是法定权利,商家不能自行设置门槛拒开。遇到拒开发票,可留存收据、付款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

济宁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公共汽车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13日,隶属: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市国资委)持股100%,代表济宁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企业性质:济宁市属一级国有独资(公益类)企业。行业监管单位: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对公交运营业务实施行业监管(线路、客运服务等)。(来源:往事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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