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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

利息补贴政策施行以来

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6000余万元

可予贴息超30万元

为便利缴存人精准知晓与享受贴息政策

进一步扩大惠民覆盖面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最新提醒

贴息条件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政策发布之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自贷款首期本息回收之月起的连续12个月内,按实际正常偿还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累计贴息不超过2.5万元。

若补贴期限内,发生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按实际正常偿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免申即享

贴息资金不直接抵扣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缴存人需按期足额还款。

经省级公积金中心清算后,贴息资金按月自动划付至缴存人还款银行卡账户,无需另行申请。

组合贷款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可同等享受贷款贴息。

重要提示

若补贴期限内发生贷款逾期的,自逾期当月起暂停贴息,且逾期偿还的贷款利息不予贴息。

缴存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含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后,可自正常还款月起继续享受贴息。

一起来看看例子

你好,我有一笔符合贴息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第3个还款月发生逾期,次月恢复正常还款,请问还可享受贷款贴息吗?

可以。但因发生贷款逾期,第3个还款月将不予贴息,自次月起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

同时,逾期月份数将计入补贴期限,若您后续均正常还款,则实际可享受贷款贴息的月份数最多为11个月。

转发提醒

来源/ 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 成都发布

编辑/ 刘睿娟

校对/ 毛莉泓

责编/ 岳诗蕊

审核/ 白马

监制/ 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