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7部门联合部署下,全国启动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

综合整治开展三个月以来,各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陆续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件件具有警示作用。其中两起案例,尤其值得广大农药经营者高度警醒。

其一,为丹棱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6年1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某农资经营部购买农药时,经营者以“赠送”名义搭配提供瓶身印有“非卖品”字样的产品,且该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疑似假农药。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非卖品”字样的涉案物品,其标签标注具有农药功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入120瓶不同容量的涉案农药,以搭配赠送方式向农户提供。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类产品应按假农药处理;其“赠送”行为实质属于销售促销,应认定为经营行为。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10000元。

其二,为福建福州一农资店在货柜陈列过保质期农药案

2026年9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某某农资店,在对外营业货柜查获已过保质期的27%苯甲・肟菌酯悬浮剂、20%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悬浮剂各2瓶,处于待销状态,货值合计86元;过期后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现场调取进货、销售台账,询问工作人员,证据链完整;店内其余在售农药均在有效期内,无其他同类违法。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超过保质期农药按劣质农药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成立。结合货值低、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没收涉案过期农药27%苯甲・肟菌酯悬浮剂2瓶、20%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悬浮剂2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步开展现场普法,督促完善进货查验、效期排查、过期下架制度。

相关执法部门表示,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管理,只要放置经营场所对外待销,即使未卖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有力纠正农资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落实农资监管责任,采取“查处+普法+督促建章立制”模式,形成“查处—整改—建制”治理闭环,警示辖区农资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防范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农业部门提醒,农资经营户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核对农药有效期,完整保存进货、销售台账。定期开展库存盘点,及时排查临期、过期农药;过期农药严禁继续陈列货架,不得对外销售。过期农药要按照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能随意丢弃。不要抱有“只摆放未销售就无责”的错误想法,陈列待销即属于经营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劣质农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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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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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连雅赛

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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