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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3: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5万元,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3:杨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冀0633刑初33号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逮捕日期:2021年3月18日

判决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春,某某县杨各庄村村委换届选举村主任,被告人杨某落选,杨某1当选。杨某心中不满,以要告发杨某1有违法行为相要挟敲诈杨某1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杨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人杨某2证言,光盘一张(内容为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敲诈勒索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冀高法[200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