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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砂石骨料网)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48147.1-2026)。该标准将于202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归口管理单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该系列标准(GB 48147.1~3-2026)是我国矿山安全领域首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强制性国标体系。此前相关技术要求仅以推荐性行业标准(KA/T 22-2024)形式存在,国标实施后原行标同步废止,普查从"推荐遵循"转为"必须执行"。

填补强制标准空白 普查范围全面覆盖

标准在系统梳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现状、灾害事故案例及现场实践基础上,结合大量调研与试点应用制定。《总则》规定了普查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方案编制、现场探查、成果编制及上报等内容,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及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核心技术要求明确,普查需遵循“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四项基本原则。全面普查要求覆盖对矿山安全生产有影响的所有隐蔽致灾因素。周期实施明确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分区施策要求根据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条件及不同要求开展普查。常态补充强调根据矿山采掘(剥)工程进展,开展常态化探查及观测,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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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四大原则 压实四级主体责任

责任分工上,标准构建四级责任体系。矿山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内容落实与过程管控。矿山企业为管理主体,负责普查报告审查。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保障资金、物资与人员。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负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之责。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

人员配置方面,普查团队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采矿、地质、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灾害业务3年以上,且与矿山签订劳务合同2年以上。矿山可自行开展普查,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参与。

当矿山生产规划重大改变、隐蔽致灾因素重大变化,或原有成果难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须重新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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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流程技术路径 三大环节闭环管控

普查工作涵盖方案编制、现场探查、成果编制上报三大环节。

方案编制需掌握矿山基本概况,分析现有资料,确定探查手段与方法,资料完整可靠部分可直接编制报告,否则须开展现场探查。

现场探查包括物探(评价数据质量、确定异常区)、采样与测试(钻孔施工与测试)、钻探探查(优先地面钻探,综合确定致灾因素特征)。

成果编制要求报告涵盖矿山概况、勘查评述、普查成果、危险性评估及管控建议,建立数据库或电子档案,相关资料留存10年以上,实现数字化管理。

助力源头风险防控 推动治理模式转型

该标准全面规范了普查范围、探查手段、成果编制及动态更新要求,有力支撑采空区、地质构造、冲击地压、水害、爆炸等隐蔽灾害辨识评估与风险分级闭环治理,为各类普查评估提供统一法定技术准则。

对砂石骨料、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露天矿山而言,边坡稳定性、采空塌陷、地下水流向等也将纳入规范化强制普查框架,助力矿山源头风险防控和行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