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直接关系群众房屋、土地等重大财产权益,是行政法治监督的重点领域。行政复议作为法定内部纠错监督渠道,一旦作出确认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生效决定,即代表该行政举措已经被法律评价为程序或实体违法。贵州织金县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一起项目征拆系列案件中,先后有六项独立行政行为经上一级某府行政复议予以确认违法或撤销,该案对基层征拆执法、行政责任追究、干部选拔监督均具备典型普法参考意义。
案涉项目推进期间,某府在未与三户被征收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完成责令交出土地法定程序,更未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前提下,仅单方拨付补偿款项,便组织实施耕地清表、剥离耕作层、铲除地上附着物,强制占用集体土地。上一级某府作出毕府行复〔2025〕196 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该强制用地、清表行为违法。在协商未果、补偿决定尚未作出的阶段,征收实施方又通过分时段断水、断网、断电方式施压逼迁,并且没有同步落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替代方案,致使被征收家庭被迫搬离居所,该断供逼迁行为经毕政复〔2025〕223 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同一时段,实施方组织人员对三户被征收人的住宅、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存在封锁现场、破门入户、强行搬离、损毁财物等情形:第一户房屋及设施强拆行为由毕政复〔2025〕324 号复议决定确认违法;第二户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行为由毕政复〔2025〕325 号复议决定确认违法;第三户房屋及相关设施拆除行为由毕政复〔2025〕326 号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另外,织金县某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安置方式选择权,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求,由上级某府毕政复〔2025〕330 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以上六项被生效复议文书否定的行政行为,集中触碰征地拆迁三条法定红线。第一,违背集体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核心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保障补偿足额到位、安置方案落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土地、拆除住宅。第二,法律明确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电、网络等方式逼迫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清晰划定该禁止性底线,该条款的法治精神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以断供方式逼迁属于典型违法行政手段。第三,强制拆除、强制交出土地,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没有法定职权、没有生效决定、没有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直接实施强拆强占,属于程序严重缺位的违法行政。上述六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已生效,是法律对行政机关越界执法的正式纠错文书。
从行政法治逻辑来看,行政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不等于责任自动落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之后,除了要依法承担赔偿、补救、重新作出合法行政行为的责任之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实施责任的公职人员,还应当依规启动调查、甄别责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开展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均确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准则,存在需要问责情形、问题尚未查清处置的人员,应当暂停提拔任用程序,待核查处置完毕后,再依规研判任用资格。
本案值得关注和探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毕府行复〔2025〕196 号、毕政复〔2025〕223 号、毕政复〔2025〕324 号、毕政复〔2025〕325 号、毕政复〔2025〕326 号、毕政复〔2025〕330 号六份复议文书已经固定系列违法征拆事实,群众也提交实名线索反映问题,但多名相关责任人员未见对应的问责处置。其中,游某建时任该县县委主要负责人,为案涉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第一责任人,对系列违法征拆的决策、组织、实施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付某祥原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深度参与项目征地统筹、征收决策,处于违法行政的核心岗位,在违法事实查实后,被提名担任该县政协主要领导;李某杰原属地乡镇政府乡长,是征收实施直接负责人,全程统筹征地清表、线路迁改、停水断电、现场拆除等工作,后续提拔为该乡镇党委书记;班某原属地乡镇人大主席,主抓征地维稳、群众协调工作,在系列逼迁、强拆事件发生后,提拔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另有参与本次征拆工作的刘某等其他工作人员,也获得岗位提拔。该情况极易引发社会对于“带病提拔”、监督闭环失灵的质疑。选人用人公信力,建立在失责必问、有错必纠的基础之上,如果行政违法事实已被法定文书锁定,责任人员却不受调查问责,甚至继续晋升任职,会弱化征地领域法律刚性,扭曲“项目推进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的政绩导向,削弱群众对依法行政、依规选人用人制度的信任。
结合本案,也向广大被征收群众普及维权路径:遇到未经协议、未经补偿决定、未经司法裁定的强占土地、强拆房屋,遭遇停水停电断网逼迁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视频、照片、沟通记录、现场文书等证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定途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同步主张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对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专业审查的渠道,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在拿到确认违法的生效文书之后,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线索,申请对相关公职人员履职失责问题开展监督调查,提交材料时附上全部案号,便于核查。
重大项目建设、地方发展,永远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合法征收的核心,是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尊重物权。行政机关不能以项目进度、发展任务为由,简化、跳过法定征收流程。监督链条也应当形成闭环:在毕府行复〔2025〕196 号、毕政复〔2025〕223 号、毕政复〔2025〕324 号、毕政复〔2025〕325 号、毕政复〔2025〕326 号、毕政复〔2025〕330 号六份复议文书确认或撤销相关行政行为之后,追责、用人监督环节应当同步跟进,避免“行为违法归违法,干部任用归任用”,让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落到实处,真正守住基层依法行政的底线。(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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