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写好“抚养费自行承担”
是不是就再也不能找对方要了?
孩子突患重病产生高额治疗费
抚养方经济困难
另一方就能袖手旁观?
相信不少离异家庭都抱有这样的认识
把“协议约定”当成“终局结论”
但答案是否定的!
今天就通过一起真实判例
带大家厘清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调整的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小宇(化名)的父母于2021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宇由母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母亲自行承担。
离婚后,小宇被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需长期进行康复训练治疗,仅每月康复训练费就达到3000余元。
小宇母亲全职在家照料,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遂多次与小宇父亲协商分担费用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以小宇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父亲分担已产生医疗费、学费,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宇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法官结合小宇的实际开支需求及其父亲的收入水平,最终判决支持小宇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即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因此“抚养费自理”的离婚约定,通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遇见法定的重大情势变更,可视情况主张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虽约定抚养费由母亲自行承担,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在出现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中原定数额的情形,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小宇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妨碍小宇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合理要求。小宇患孤独症属于离婚时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形,产生了长期的高额治疗、康复费用,现抚养方无经济收入、难以独自承担,小宇父亲依法应当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协议约定而消灭。尤其是当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需要长期照料时,父母双方更应共同担责,合力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提醒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出现上述需要追加抚养费的情形,注意保存好医疗票据、开支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西坪庭 王鸿艺 | 编辑:黄颖熙
一审:徐志林 | 二审:王丁仕 | 三审:刘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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