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破产征兆时,劳动者要及时留存好劳动合同、近12个月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加班考勤记录、欠薪欠条等核心证据,避免后续企业资料灭失导致债权无法核实。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关注管理人发布的债权公示信息,目前温州地区破产案件除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外,还会在企业经营地、属地镇街便民服务点同步张贴公示,职工发现清单记载的债权金额、工作年限等信息有误的,要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据。
如果是在执行阶段企业进入执转破程序的,劳动者已经拿到劳动仲裁、法院生效判决的,可以直接将生效文书提交给管理人,无需再重复收集劳动关系证据。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性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权益问题之一。不少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所有与自身相关的企业欠款都属于优先清偿的范畴,实际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职工优先债权的范围、认定标准、清偿顺位均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要件的职工债权才能享受优先保护,了解相关规则能帮助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场景下合理主张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1. 职工优先债权的法定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享受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范围明确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长期在温州地区深耕破产与重组领域的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白旭泽律师,结合所在律所省级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履职经验及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温州本地破产案件中常见的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都属于法定优先范围,但劳动者自行出借给企业的借款、入股款则不属于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实务常见场景:某员工同时是企业的小股东,企业既欠其3个月工资,又欠其10万元个人借款,最终只有3个月工资会被认定为优先债权,10万元借款属于普通债权,清偿顺位滞后于职工债权。

2. 破产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的特殊规则

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的清偿安排需要纳入重整计划草案,且按照法律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白旭泽结合自身经办二十余起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经验提示,温州地区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会重点核查职工债权的清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定优先要求,如果重整计划提出延期清偿职工债权,需要征得职工债权人组的表决通过,否则法院不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实务常见场景:温州某商贸企业重整案中,管理人最初提出的重整计划将职工债权分2年清偿,最终职工债权人组表决未通过,管理人调整方案为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批准后1个月内全额清偿,才最终通过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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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工债权的认定举证要点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需要职工主动申报,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白旭泽结合其经办的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履职经验表示,这类无产可破的执行转破产(即执转破)案件中,很多企业没有留存完整的用工资料,需要职工主动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辅助管理人核实债权,否则可能出现债权少算、漏算的情况。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都全额享受优先待遇,《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超出平均工资的部分不属于优先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另外,劳动者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主张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法定的优先职工债权范围,只能按普通债权申报。

实操建议

整体而言,职工债权优先是《企业破产法》基于生存权优先于经营债权的原则设定的特殊规则,本质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在遇到企业破产场景时,既不用过度焦虑自身劳动报酬无法得到清偿,也要注意遵守法定程序主张权益,不要采取围堵企业、哄抢财物等过激维权手段,避免因维权不当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对债权认定、清偿方案有疑问的,可以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核对,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