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79,证券简称:四方达)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与《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次修订严格对标最新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优化治理架构,相关事项后续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履行最终审议程序。

据公告披露,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登记主体表述、高级管理人员定义、经营范围划分、对外担保审议流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权责、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利润分配规则等数十项核心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进一步明确治理边界、强化合规约束。

本次《公司章程》核心修订要点如下:

章程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271733521 K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郑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10100271733521K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 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 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 及附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金 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 部件及附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 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 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八十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 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 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 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 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依据候选董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但 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一)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 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 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依据候选董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但 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行使的职权;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 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 决、举手表决、电子通讯表决方式。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或出现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 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 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报刊,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郑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郑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修订还新增了董事会秘书任职限制、14项具体履职职责等内容,同时对原章程中部分条款序号进行了对应调整。

除《公司章程》外,四方达同步对6项核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优化,覆盖议事规则、薪酬管理、内幕信息管控、信息披露等关键治理领域,相关制度的审议安排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原名: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修订并更 名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据公告说明,《公司章程》及上述需股东会审议的3项制度,后续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履行最终审议程序,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至本次工商变更事项办理完毕为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其余3项制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目前修订后的全部制度文本已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