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至8月间,周某某等人以帮助村民激活电子医保卡为由,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村民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认证支付宝、抖音、快手、京东、淘宝等网络平台账号,进行“拉新”以获取返利,或对未实名的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贩卖给上家牟利。

该案系共同犯罪,组织人员以“志愿者”名义入村,下分多个小组,各小组独立带队、独立核算。周某某系其中一组组长,带领组员在多个乡镇村屯实施上述行为,全案共22名被告人,周某某个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全案违法所得共计74万余元。

2023年8月31日,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侦查阶段开始,家属委托我们担任周某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第一,借帮助村民激活电子医保卡的便利,私自使用村民信息注册、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并出售实名认证账号牟利,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本案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按信息条数、全案违法所得计算,还是按各被告人实际获利分别计算?该认定直接决定周某某在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量刑。

第三,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是从犯?能否据此争取缓刑?

第四,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五,周某某已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又按“情节特别严重”指控,辩护人应当如何争取缓刑?

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

(一)定性辩护空间有限,及早转向量刑辩护

阅卷后,我们判断本案的定罪争议不大。周某某等人身着志愿者马甲入村,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村民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再将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贩卖给上家,上述事实有上下线转账记录、手机及电子数据、多名同案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能性较高。

因此,我们分析了定罪后,主要的辩护方向就确定为量刑辩护,核心目标是将周某某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三年以上量刑档降至三年以下,进而争取缓刑。这一步能够避免因坚持无罪辩护而错过固定从宽情节的时机。

(二)犯罪数额应按个人实际获利认定,而非信息条数或全案违法所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五千元为入罪门槛,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即入罪门槛的十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最初就是以这档量刑对周某某进行指控,如果按照这个指控,想要争取缓刑基本没有依据和空间。

首先,我们就要从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切入。本案各小组的报酬由上家或组长核算后分别支付,各小组之间互不联络、人员互相流动,各人参与程度、获利数额相对独立。因此我们主张各被告人应当对其个人实际违法所得承担责任,而不应对全案违法所得或其他小组的获利负责。

其次,公诉机关据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信息条数缺乏客观证据。平台后台数据已无法调取,案卷中的条数系各被告人凭记忆推算,彼此之间不能吻合,亦无法核实;而获利数额有支付宝、微信、欧易的转账流水,以及上家、组长、组员之间的对账记录,并经各被告人多次核对确认,事实清楚、有据可查。所以按照个人实际获利来认定量刑情节,既符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各自负责的原则,也最接近案件实际情况。

按照这个路径走下来,周某某个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未达到五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量刑档一旦降至三年以下,缓刑才能有空间。

(三)围绕主从犯认定提出意见,同时优先争取降低量刑档

周某某虽系组长,但参与时间不长,个人获利在几名组长中并不高;各小组之间缺乏合谋、互不联络,周某某与牵头人之间更接近于花钱购买入村场地,而非接受统一指挥。我们据此提出,周某某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

该意见法院最终未予采纳,仍认定周某某等七名组长系主犯。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犯罪数额的认定。量刑档降至三年以下后,即便周某某被认定为主犯,也不会必然就对应三年以上实刑,仍有适用缓刑的空间。对一名已被逮捕的组长而言,我们认为相较于主从犯这一争点,先把量刑档降下来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自首、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足额固定从宽情节

量刑档降至三年以下后,能否适用缓刑,取决于从宽情节是否充分。

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这一情节,我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始终坚持主张。

与此同时,周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仍在亲友帮助下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预缴罚金3万元。归案后,周某某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悔罪态度明确。综合上述从宽量刑情节,为最终适用缓刑奠定了事实基础。

律师工作

律师工作

第一,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家属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周某某了解案情,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关键节点,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和取保候审意见,围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周某某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电话通知到案等提出意见。该申请未获采纳,周某某随后被执行逮捕。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核算数额。我们逐卷核对信息条数的来源和各被告人的获利流水,发现信息条数系推算、无法核实,而获利有转账记录和对账印证,据此我们提交了两次法律意见书,主张按个人实际获利认定犯罪数额、将周某某量刑降档至三年以下,并明确提出适用缓刑意见。

第三,推动退赃和财产刑履行。我们向家属说明退赃、预缴罚金对适用缓刑的作用,协助周某某在能力范围内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配合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第四,审判阶段当庭坚持量刑辩护。庭审中,我们围绕按个人获利量刑、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主犯中作用相对有限、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等发表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侦查阶段,我们申请不批捕、取保候审未果,周某某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认为应当对全案金额负责,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纳按个人实际所得认定犯罪数额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予以纠正,将周某某的量刑档降至三年以下;同时认定周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法院最终认定周某某为主犯,但仍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的组织、牵头者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部分组长、组员亦被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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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语

近年来,借激活电子医保卡、电子社保卡、协助老年人操作手机等便民名义,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地推拉新、实名认证账号出售的案件多发。参与人员中不乏年轻的地推从业者,部分人误以为只是赚取平台佣金,并未意识到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实名认证账号,已经构成犯罪。

办理这类案件,我们的体会有三点:一是定罪争议通常不大,辩护重心应放在犯罪数额上,数额按个人获利还是按信息条数、全案违法所得计算,往往是三年上下的分水岭;二是被认定为主犯也不能着急放弃,应先争取将量刑档降至三年以下,档位降低后,主犯仍有适用缓刑的空间;三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应尽早固定,当事人即使被逮捕,只要量刑档和从宽情节到位,仍有机会争取缓刑。

也借此提醒:地推拉新、批量注册账号、实名认证账号等业务,一旦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即可能从普通兼职转化为刑事犯罪。已经涉案的,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尽早退赃退缴,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截至2026年10月,成果包括:无罪案件20件(不起诉9件,撤回起诉1件,侦查阶段直接释放、未办理取保候审10件)、二审改判案件3件、缓刑案件6件、取保候审案件40件,单处罚金1件,实报实销3件。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