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市出台

《福清市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今后

福清民宿的管理将更加规范

为市民、游客带来良好的住宿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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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福清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获悉,《福清市民宿管理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原《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融政办规〔2023〕3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域实际与产业发展现状而制定,旨在适应民宿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与民宿经营者合法权益,提升我市民宿管理和服务整体水平。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施行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相比此前执行的

《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新出台的《福清市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在四个方面有显著变化:

01

范围更广

过去限定“乡村民宿”,新意见放宽到“城乡民宿”,门槛明显放宽。

02

流程更简

过去申办要经多部门联合评审,环节较多,周期较长;新意见直接向所在镇街提交材料,由镇街审核,真正做到就近办、一次办、高效办。

03

责任更清

过去由市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牵头联合监管;新意见实行“乡管市督”机制,属地镇街管起来、部门按职责指导监督,职责分明,监管更高效。

04

标准更明

开办条件一目了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要求写得清清楚楚,经营者照章办事、诚信经营即可,心里更有底。

《福清市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共涉及四大板块内容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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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阐释了出台《福清市民宿管理指导意见》目的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所指的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凡在福清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均适用本意见。

开办条件

开办民宿有“三条硬杠杠”,规模超限即不可办备案。经营用客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总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

明确选址红线,特殊区域禁止新建民宿。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一律不得新建民宿项目;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共安全隐患。

民宿准入与登记。依法申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须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等规定并取得相应证照;涉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建筑须合法安全、风貌协调。(一)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地整体风貌相协调,室内摆设和室外装饰体现地方特色。(二)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三)应为合法建筑,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的,由镇、村两级出具证明。

消防须按专项导则执行。民宿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相关规定,作为消防设计与日常管理的基本依据。消防安全实行“双随机”日常抽查,严重违法的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监管。

治安实名登记是底线。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二代证读卡器,执行“四实”登记及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无死角的监控,录像存储不少于30天。按规模配备专(兼)职安保,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建立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禁毒管理、三问三核四严禁等制度。

卫生与食品须持证经营。民宿经营应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配备卫生管理员,各类用品用具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卫生检测。直接接待客人的工作人员及保洁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每年体检一次。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污水垃圾严禁直排混投。民宿须配备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及油污隔离设施,建设三格化粪池。生活餐饮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标准不低于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有条件区域纳入镇(街)集中处理,严禁直排、渗排。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桶车一色”要求日产日清,严禁“混投混运”。

经营须明码标价、公布投诉电话。经营者应制定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与住客须知,规范服务礼仪,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保障住客权益。

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申请—镇街备案—动态变更”三步办理。民宿经营者填报《福清市民宿登记备案表》并附材料,提交镇(街);镇(街)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符合条件即备案登记;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

镇(街)核对将有三种处理结果:(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二)对于需要整改的,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民宿经营者整改完毕后申请复核确定。(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完成备案登记后将民宿备案信息上报市文体旅局汇总,实时推送相关单位常态化监管。

监督管理

实行“乡管市督”,经营、属地、监管三方责任各归其位。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是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各项要求。民宿所在地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日常巡查、防火检查、开办事前指导与备案上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履行行业监管,依托备案信息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实行动态退出,触碰安全红线即撤销备案。发生重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事故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到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民宿停业或者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或者变更。

经营者不得有的八类行为。(一)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及未执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相关规定;(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八)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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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10月21日,福清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联合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召开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解读专题会议。市旅发中心相关科室及全市24个镇街民宿业务经办人员参加会议,有效厘清基层民宿监管工作思路、统一工作标准,进一步夯实全市民宿行业规范化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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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叶华美 资料来源福清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 吴凤至 叶华美

审核 张晨

监制 吴凌 峰 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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