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49,不足以排除辩解存在的可能性,无罪。

1、刘立峰涉嫌诈骗案,(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92号。

2、刘立峰,男,31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2010年5月,被害人成卓通过同学冷启明认识了刘立峰。在交往中,刘立峰表示可以帮忙从美国进口汽车到中国,成卓便让刘立峰帮忙从美国代购一辆保时捷卡宴涡轮增压油电混合版3.0T汽车到中国。此后,刘立峰和成卓多次通过电话及QQ商议代购车辆的相关事宜。同年7月至11月间,成卓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和美元给刘立峰,合计人民币131万的全部购车费用后,多次联系刘立峰,但始终没有拿到要购买的车辆。2012年10月,成卓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立峰在上海浦东机场被抓获。

4、宝安区法院判决刘立峰犯诈骗罪10年,罚金1万。刘立峰不服,提起上诉。

5、深圳市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宝安区法院重审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刘立峰不服,再次上诉。

6、深圳市中院二审改判刘立峰无罪。

7、司法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刘立峰受被害人成卓所托,帮忙成卓在美国购买汽车,在收取了成卓的购车款后,未将车辆买到并交付给成卓。但因为刘立峰辩解只是帮成卓买车,并已经将钱付给了美国车行的“FRANK周”,只是相关证据都在美国的公司和家里,现无法提交;且辩护律师提交了家属整理的刘立峰与成卓之间来往的部分电子邮件,证明刘立峰与成卓二人曾就车辆的选配进行过交流,以及车行已经通知刘立峰支付款项。最后法院综合认定,本案不足以排除刘立峰提出的“其已将购车款支付给车行”相关辩解的可能性,不能充分证实刘立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立峰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刘立峰无罪。

8、最后同事说,还是觉得有点不对劲。我倾向于刘立峰拿了131万,要不然,刘立峰如果代购时是被美国车行骗了,他肯定要留下证据啊。回答和感叹,你说到核心问题了,这个案件确实有争议。但如果司法为了照顾看官你和被害人成卓的“直觉”,而降低刑事定罪标准,那么,就会出现更多、更严重的普通人因为“唯结果论”,导致代购像诈骗、贸易像诈骗、资金链断裂也像诈骗的错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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