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10月27日,闽粤桂琼浙五省(区)红树林司法保护协作会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召开。会上,五省(区)法院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红树林素有“海岸卫士”“海洋绿肺”之称,在防风消浪、净化水质、固碳储碳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湿地生态植被。本批发布的5件案例分别来自福建云霄、广东雷州、广西东兴、海南澄迈、浙江乐清等地,涵盖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类型,聚焦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占用的民事行政争议一体化实质化解、红树林生态系统及其栖息鸟类种群一体保护修复、养殖从业者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毁损养殖范围内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应予赔偿、海域使用权人对种植红树林等非排他性用海活动负有容忍义务等规则适用,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替代性生态修复,落实府院联动、陆海统筹和五省(区)司法协作的理念与担当。
这批案例对于统一涉红树林案件裁判尺度、规范用海与养殖行为、引导公众树牢生态保护意识、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1:一体化实质化解涉红树林民事、行政争议
——云霄县某村民委员会诉方某开等26人占有保护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云霄县某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8月3日将址于云霄县东厦镇某村的海域、滩涂(该部分海域、滩涂目前已列入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发包给该村方某开、方某坤承包组承包经营,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承包期满后,方某开等26人未经集体及合法承包户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该部分海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某村民委员会多次催告方某开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相应占用费,但方某开等人仍持续占用拒不返还。某村民委员会据此认为方某开等26人的无权占有使用行为侵害村集体对海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村集体资产收益流失,故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方某开等26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案涉海域及滩涂,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因案涉海域、滩涂位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属于法定禁养区域,在案件审理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已将现场违规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后方某开等8人因不服拆除行政行为,又以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厦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厦门海事法院委托,云霄县人民法院开展跨域诉中协调工作,主动对接各行政部门,多次组织会商研判,统筹平衡生态保护、行政管理与群众诉求,多措并举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经多方联动调处,目前该系列民事案件均以某村委会撤诉结案,并促成含方某开在内的8名行政相对人全部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是集红树林生态管护、集体资产保障、行政民事矛盾调处于一体的基层涉农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折射村民传统养殖习惯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管控的现实冲突,对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深化府院联动、做实诉讼案件源头治理具有示范作用。云霄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摒弃简单机械、一刀切式的审理思路,并主动承接跨域诉中协调任务,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个案审理与联动调处,不仅纠正沿海群众“临海即用、无序占用”的惯性思维,而且一揽子平稳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并有效兼顾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双向平衡,为开展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陆海统筹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实践样本,助力构建司法护航、行政监管、群众共治的全域生态治理格局。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案例2:未经合法手续不得擅自毁损养殖范围内的红树林
——黄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黄某的父亲将海湾围堵建成池塘用于养殖,后案涉池塘被台风摧毁了堤坝,黄某等人并未将池塘堤坝进行修复,而且让它自然纳潮,在此期间,池塘自然生长出红树林。2021年4月上旬,黄某在修整案涉池塘过程中,雇佣挖机等将池塘中的红树林清除,破坏红树林面积达到29.89亩,经统计被破坏的白骨壤4241棵,海漆52棵,红海榄26棵,后被破坏的红树林已进行补种。经鉴定,黄某故意毁坏财物(红树林)的侵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黄某故意毁坏财物(红树林)的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290551.8元。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为修复养殖塘,将养殖塘里面红树林故意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黄某故意毁坏财物(红树林)的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修复完成期间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90551.8元。根据上述事实,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处赔偿因故意毁坏财物(红树林)的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90551.8元。黄某提起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红树林具有防风消浪、净化水质、固碳储碳、维护生态多样性等多重功能,是海岸生态防护的核心屏障,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湿地生态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因此,无论繁殖来源、生长位置、植株大小、生长年限,所有红树林均依法纳入保护范围。养殖从业者享有合法养殖经营权利,但不得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未经审批即擅自处置养殖范围内的红树林。本案中,黄某为修整池塘而毁坏红树林,导致最终构成犯罪,教训深刻。广大养殖从业者务必自觉树牢生态保护和守法经营意识,严守生态红线,严格杜绝违规毁损红树林行为。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3:一体保护修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及其生物种群
——庄某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庄某平与他人(另案处理)商议后,同意帮助销售一批“小水鸭”,并将“小水鸭”送往其位于东兴市东兴镇的住处存放。2024年6月,庄某平接他人通知将39只“小水鸭”装筐运输至汽车站,交由客车托运。该客车经过东兴市江平镇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之后,民警在庄某平的住处将其抓获,查获“小水鸭”127只。经物种鉴定,查获的166只“小水鸭”均为雁形目鸭科栗树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经评估,166只栗树鸭共价值41.5万元。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病检测中心对绝大多数涉案栗树鸭进行救护后成功放生,救护费用20945元。因庄某平的侵权行为造成21只栗树鸭死亡,造成生态资源受损费用52500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平赔偿栗树鸭救护费用、生态环境受损费用等。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平受他人指使,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庄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提前预缴罚金,且被查获绝大多数涉案栗树鸭进行救护后成功放生,决定对庄某平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提出开展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出具了《关于涉栗树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将本案的生态环境受损费用于维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经人民法院聘任的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对替代性修复方案反复论证,认为红树林作为栗树鸭的主要栖息地,替代性修复方案具有极高的可行性,可改善栗树鸭生存环境,又能保护好红树林海域生态。庄某平当庭表示自愿接受上述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且庭前已自愿缴纳生态资源受损费与案涉栗树鸭救护费用,并同意将生态资源受损费交由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依法判决庄某平赔偿救护费用20945元给救护机构,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费用52500元交由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于开展替代性修复,维护保护区内红树林生态系统,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庄某平服判,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一体保护修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及其生物种群的典型案例。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大陆沿海连片面积最大的海湾红树林,是我国唯一的边境红树林保护区,是国际重要鸟类迁徙路线亚洲东部沿海迁徙路线和中西伯利亚-中国中部迁徙路线的交汇点。目前记录有黑脸琵鹭等318种鸟类迁徙在此停歇补给,有栗树鸭、白鹭等约130种鸟类生活于此。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将鸟类个体保护向鸟类生存环境保护转化,并与鸟类栖息地红树林的生境修复进行关联,依托人民法院与红树林保护区管委会建立的红树林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将界河、领海、红树林、保护区、重要湿地等四项保护工作一体融合,既符合“谁损坏、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达到栖息地红树林生境修复的目的,助力鸟类种群复壮的同时保护边境红树林,一体化保护栗树鸭生长的红树林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并由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论证检察机关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确定修复范围和内容、赔偿数额等。在修复过程中,由检察机关、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监督,保护区组织开展修复措施,结合自然演替,推进红树林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恢复。目前该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培育和管理濒危珍稀红树植物品种、优势红树植物树种约8000株,拆除非法矮网围网41张,清理海漂垃圾近15吨。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案例4: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应予赔偿
——澄迈县林业局与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具备用海手续情况下进行填海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采用填埋方式毁坏红树林,造成红树林植物海榄雌(白骨壤)大量被毁,面积达32.6485亩。经鉴定,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量499.82249万元,包括已发生的生态修复费用379.831795万元以及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害价值119.9907万元。
2019年9月,某公司委托某园林公司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并进行生态修复,整治修复区造林面积共26.9亩,栽植各类红树林树种植物35854株。2020年7月,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某研究院编制了造林作业设计,某公司根据该设计再次进行生态修复,地块造林总面积为60.2亩,栽植各类红树林树种植物100384株。
澄迈县林业局认为某公司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379.831795万元,尚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害价值费用未支付119.9907万元,多次要求某公司进行磋商,均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实施了毁坏红树林的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应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作为酌定因素。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澄迈县林业局支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害价值人民币119.990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为追究责任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红树林作为湿地木本植物群落,素有“海岸卫士”“海洋绿肺”美誉,其作为陆海过渡带的关键生态系统,在防风消浪、净化水质、固碳储碳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很高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某公司虽在具备用海手续情况下进行填海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采取填埋方式毁坏红树林,致使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受损,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构成民事侵权。虽然某公司已经完成两次修复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但是由于红树林树种生长、成长较为缓慢,保守估计在正常情况下区域修复种植的红树林约需15—2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恢复至受破坏前的状态,故某公司仍应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案例5:海域使用权人对种植红树林等非排他性用海活动负有容忍义务
——某村民委员会诉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村民委员会系乐清市南塘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地处乐清市某海岛,于1984年取得案涉滩涂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案涉工程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子项目,建设内容为清除互花米草和人工种植红树林,于2023年2月经论证同意,4月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8月完成招投标,10月取得开工令。2023年9月起,某航道工程局在该村围滩施工、打桩挖泥。某村民委员会认为施工导致其无法进行养殖生产,于同年12月25日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责令某航道工程局立即停止施工、撤出其滩涂使用权范围、恢复滩涂原状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复和上级部门同意,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决定不予停工。某村民委员会不服,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于同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履职申请答复书》。某村民委员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和被诉答复,并判令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某航道工程局停止施工、撤出滩涂并恢复原状。庭审中,某村民委员会确认种植红树林的修复范围为原互花米草生长范围。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负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种植植被、互花米草清理、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筑物或设施建设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依法依规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海域使用手续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手续。案涉工程建设内容为清除互花米草和人工种植红树林,属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依法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红树林通常种植于潮间带,不形成物理上的封闭空间或独占性设施,渔业养殖、捕捞等活动可与之共存,不妨害某村民委员会依法使用海域,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海域使用权人负有容忍义务。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复和上级部门同意、程序合法,决定不予停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村民委员会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域使用权人认为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影响其对海域排他性使用权益引发的行政案件,反映出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与海域使用权人权益的冲突,具有代表性。清除互花米草、种植红树林等生态修复活动不形成对海域的物理阻隔或资源垄断,依法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属非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人既享有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也负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此类活动负有容忍义务。当生态修复需要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养殖方式发生冲突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需要调整用海方式。本案从司法裁判角度平衡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与海域使用权人权益,为海洋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供稿:生态庭
编辑:赵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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