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赛罕区某咖啡店私自篡改证照有效期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咖啡店通过某外卖平台冒用他店店名销售大盘鸡,且存在私自篡改《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备案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同时篡改备案卡有效期,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将此案移交公安进行处理。
案情评析
本案是“冒用他店资质+篡改备案卡有效期”型“幽灵外卖”的典型案件,违法行为集虚假宣传、资质造假、无证经营、网络食品安全信息虚假于一体,行政违法与刑事风险交织,危害后果叠加。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流量入口和消费者对平台审核的信任,冒用他店名义销售大盘鸡,并在小餐饮备案卡过期后篡改有效期继续上传,以虚假资质伪装合法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权益,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利用网络平台审核漏洞实施资质造假、无证经营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二:赛罕区某铁锅焖面店伪造变造证照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铁锅焖面店在网络平台上传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与实际取得的登记证编码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同时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将此案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目前已进行立案调查。
案情评析:
本案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上传某平台”型网络餐饮的典型案件,违法行为聚焦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这一核心刑事违法情形,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官方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属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利用某平台商户资质审核环节的核验漏洞,将伪造、变造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上传至平台,以虚假资质伪装合法经营身份入驻外卖平台,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秩序,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利用平台审核漏洞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入驻外卖平台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三:赛罕区某餐饮服务饭店冒用关联店铺资质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服务饭店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某平台上传资质无法查询到且与该店的登记证登记编号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同时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将此案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目前已进行立案调查。
案情评析:
本案是“同经营者另一店铺资质冒用上传某外卖平台”型“幽灵外卖”的典型案件,违法行为集虚假公示、资质造假、违规“一店多开”于一体,危害后果叠加。当事人所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为同一经营者名下另一家店铺所有,其上传某外卖平台《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官方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有效登记信息,属于虚假公示经营资质。当事人利用某外卖平台商户资质审核环节的核验漏洞,将该无法查询到的上传至平台,以虚假资质伪装合法经营身份入驻外卖平台,使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主体通过审核上线接单,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权益,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利用平台审核漏洞冒用关联店铺资质、上传虚假资质入驻外卖平台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赛罕区市场管理监督局
编辑:马彦 校对:许玉娇
初审:石政勇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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