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药品批发、开药店、医疗机构药房的同行注意,安徽这份重磅联合文件,一定要仔细看! 10 月 23 日,安徽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不同于以往只针对特殊管理药品、集采药品的追溯要求,本次方案面向所有赋码药品推进全链条信息化追溯,药监、卫健、医保三方协同监管,直接关联 GSP 检查、医保定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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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划清楚范围:哪些药、哪些单位要执行

✅ 覆盖主体: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连锁门店、各级医疗机构
✅ 覆盖药品:全部已赋码药品
❌ 明确排除:原料药、医用氧、医疗机构制剂
⚠️ 重要提示:中药饮片追溯要求另行制定,本轮方案暂不纳入
核心原则:一物一码、物码同追,最终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二、法律政策依据,追溯不是可选工作,是法定义务

方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保发〔2025〕7 号、国卫药政发〔2024〕38 号,以及国家药监局 2026 年第 85 号公告制定。
简单来说:药品追溯是法规硬性要求,不是地方临时加码。定点医药机构还要同步对接医保平台,追溯信息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分主体核心操作要求(干货重点)✅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

  1. 扫码入库是验收必备环节:入库前索取上游追溯信息,扫码核对;实物和追溯信息不一致、药品已经显示售出(回流药),直接拒收。上游拒不处理异常,上报属地药监。
  2. 扫码出库是复核必备环节:出库扫码,向下游、门店推送追溯信息;下游反馈异常,及时核查处置,必要时暂停销售、配合召回。
  3. 遇到系统预警:立刻停止入库、销售,由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处置,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4. 委托储存配送、多仓协同经营:必须评估受托方的扫码追溯能力,约定责任,定期监督检查。
✅ 零售药店(连锁门店 + 单体店)
  1. 入库核验规则和批发企业一致,严禁信息不符药品入库。
  2. 销售环节必须扫码,在追溯系统标记售出状态;购药小票需要展示追溯码,或者提供查询方式给消费者
  3. 含麻复方制剂等实名管控药品,鼓励配套购药登记系统,同步留存追溯信息。
  4. 门店调拨、退货、退回,都要执行扫码、更新追溯状态。
✅ 医疗机构
  1. 搭建购进、储存、使用全流程追溯体系,诊疗系统可改造对接追溯平台 + 医保平台,一次扫码同时满足药监、医保两端的数据要求。
  2. 入库扫码核验,医联体内部紧急调拨药品,同样需要扫码上传追溯信息。
  3. 麻精药品特殊管控:药库发往住院药房出库扫码;门诊药房发药时,扫码 + 核验患者身份证,做到追溯到人。
四、培训时间、监管考核指标,重点盯紧
  • 实施起始时间:自国家药监局 2026 年第 85 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 培训节点:批发、连锁总部,11 月底前完成培训;单体药店、医疗机构,12 月底前完成培训
  • 监管重点考核指标: 上游企业出库验证率 100%; 批发、连锁总部入库自验证率≥80%; 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入库自验证率≥30%
  • 检查场景:许可核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规范药房验收,全部纳入追溯检查;医保部门将追溯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不合规按协议处置。
五、高频误区澄清,很多同行踩坑

❌ 误区 1:只有麻精、疫苗、集采药品才需要追溯
✅ 纠正:本次是赋码药品全品种覆盖,逢码必扫、扫码必传、数据必准
❌ 误区 2:中药饮片要跟着一起扫码追溯
✅ 纠正:文件明确饮片追溯另行制定,本轮不强制
❌ 误区 3:自己有进销存系统,就不用上传追溯数据
✅ 纠正:内部台账≠官方追溯系统,数据需要上传,监管、医保可随时调取
❌ 误区 4:药品卖给患者之后,零售端不用扫码
✅ 纠正:销售出库扫码标记售出状态,是硬性流程

六、企业、药房现在优先落地这几件事

  1. 梳理在售药品,区分是否已经赋码;
  2. 评估现有系统、扫码设备,确认能否对接追溯及医保平台;
  3. 完善制度,明确异常药品、回流药的处置流程;
  4. 提前组织验收、出库、药房人员培训,熟悉扫码和预警处置;
  5. 做好数据留存,为监管检查、医保核查做好准备。

药品追溯的核心目的,就是拦截回流药、假劣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快速召回,同时守住医保基金安全。三部门联动监管模式下,后续检查力度只会持续加大,建议提前规范流程,不要等到检查出问题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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